【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狱局、上海市劳教局【发文字号】沪民救发[1997]第27号【发布日期】1997.09.30【实施日期】1997.09.3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市民政局关于调整1997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保障两局所属五个农场年老残疾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4月1日起调整其救济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的对象范围:50至60年代收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而在农场养起来的年老及残疾人员;70年代后期无法清理出场和刑释、解教后无家可归安置在农场的年老残疾养起来的人员。
二、调整的救济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救济生活费232元调整为2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