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发文字号】沪府办[1997]26号【发布日期】1997.07.02【实施日期】1997.07.0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程,现对与各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托管关系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及社会失业人员中从事非正规就业者(以下简称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正规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按市社保局参照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计税工资标准确定的基数(约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8%),按16%比例按月缴纳,社会保险机构以实缴金额记入个人帐户。
二、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按照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的5.5%比例按月缴纳。
三、凡与再就业中心解除托管关系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再就业中心应将其两年的托管经费(8400元)一次性划给地区;原单位应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经济补偿金。
四、区县在再就业基金中设立医疗费补贴专户。专户经费来源为:
1、区县再就业基金;
2、托管人员托管经费中的门诊医疗费全额提出(即每人70元×24=1680元)纳入专户。两年后,由本人每月缴纳一部分。
3、经费不足时,由市再就业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资助。
专户承担的费用范围为:
1、住院和门急诊部分项目医疗费中,除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外,起付标准及其以上部分按照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由单位支付的,由专户补贴,应由个人承担的仍由本人自理。
2、日常门(急)诊医疗费,原失业人员由本人自理;与中心解除托管关系后从事非正规就业人员,由个人承担30%,基金专户补贴70%。这些人员退休后的医疗费支付,原则上参照上述办法,具体办法另定。
3、日常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险凭证,由负责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社区就业服务载体统一管理。
五、非正规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办法为:
1、原失业人员由个人承担,通过地区载缴纳。
2、原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由中心将两年托管经费一次性划给地区后,除去纳入医疗费补贴专户经费外,余额统一由社区就业服务载体管理,用于缴纳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该资金用完后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地区困难企业下岗待工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3、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可增加10-15名工作人员,负责对再就业基金专户(包括费用收缴、补贴)的管理及各载体两项社会保险费代收代缴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