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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98.03.01【实施日期】1998.03.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促进存量房屋的流通,加快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现就本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经批准实施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的试点区、县范围内(除学校校园、部队营房区域及户籍冻结地区外),本市职工自1994年以来按上海市出售公有住房方案购买的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允许上市出租。

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必须经同住成年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上市出租;

2、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只能作居住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3、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出租对象仅限于国内公民、单位,其中,向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则出租人应按《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的税费

1、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搞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的规定纳税。

2、行政划拨土地上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财政,具体办法另定。

四、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订立书面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时,也可以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五、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15天内,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1、出租人应提交的证件

(1)同住成年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2)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出租人身份证明;

(4)委托代理出租时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5)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出租人还必须提交《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承租人需提交的证件

(1)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明;

(2)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六、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经审核同意租赁,应在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的5天内核发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租赁证》,并通知税务机关。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则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将租赁合同和有关证件退还给当事人。

七、取得《房屋租赁证》后变更或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八、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房屋转租,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的转租合同,并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转租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订立转租合同时,可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示范文本。

九、房屋出租人应在领取《房屋租赁证》后7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依法交税。

十、房屋的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登记后,出租人应在5日内将房屋租赁情况通知物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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