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权[1998]302号【发布日期】1998.05.11【实施日期】1998.05.1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市房地产登记处,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为进一步加快房地产登记发证速度,更好地为房地产权利人服务,根据局办公会议精神,现决定暂停用地面积分摊计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即日起,对尚未进行用地面积分摊的地块暂停分摊。对于未进行用地面积分摊的,在房地产权证土地状况栏内只填写共用面积(其中,对于商品房共用面积填写于非商品房共用面积填写建筑占地面积;对于成片花园共用面积填写丘面积,独用面积内填写花园占地面积)。
2、已完成用地面积分摊的房地产登记发证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3、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做好房屋建筑面积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及时做好地籍图变更修测工作,提供房地产登记发证附图,确保房地产登记快速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