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沪地税地[1998]33号【发布日期】1998.04.24【实施日期】1998.04.2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近来,在房屋买卖中出现由售购双方书立的《以租代售购房合同》。其合同标的除表明支付首期的总房价一定比例的预付房款外,对剩余房款则按“以租代售”形式支付(即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剩余房款换算成租金依期支付,待所支付的房款达到总购房价的%后,再签订购房销售合同)。此类合同虽以购房支付形式的不同而载有购房和租赁两个不同的经济事项,但实质是以预付款加分期付款的方式实现支付总购房价款。为区别购房与租赁,便于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以租代售购房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以预付购房款加所剩余的房款换算成租金形式分期付款实现支付总购房价款的《以租代售购房合同》,可按市局沪税地[1994]36号“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办理贴花。具体是:可将《以将、租代售购房合同》视作预售合同,由售购双方当事人各自先按《以租代售购房合同》记载的金额依印花税税目购销合同的0.3‰税率计算贴花,以后对其相关的出售合同(《销售合同》)可对比前已贴花的《以租代售购售购房合同》记载的金额,就其增加的部分贴花。
本通知的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