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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抵押款取得房屋租赁的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沪地税地[1998]40号【发布日期】1998.06.09【实施日期】1998.06.0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最近,在印花税纳税检查中发现,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表明,出租方以自用房屋无偿租赁给承租方,作为互惠互利条件,承租方将一定金额的无息抵押款付给出租方,待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将抵押款一次性归还给承租方。为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印花税征管,经研究,现就上述合同(协议书)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以抵押款形式取得房屋租赁的合同(协议书),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其合同(协议书)记载的抵押款应视房屋租用期内的租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列举的财产租赁合同的1‰税率计算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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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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