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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02.27【实施日期】1998.02.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设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初步审议和代表联络及选举事务工作。

撤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

二、设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立法工作的规划、综合、协调、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撤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研究室。

三、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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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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