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沪公积金计[1999]第63号【发布日期】1999.09.20【实施日期】1999.09.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灭失后三项维修基金的结算和方便操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灭失申报主体及时间
1、已购公有住房灭失,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申报;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原售房单位或物业公司代理申报。
2、已购公有住房灭失,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最后截止日的三个月内办理灭失后的三项维修基金的清算申报工作。
二、已购公有住房灭失申报形式及内容
1、申报单位应以统一格式的盘片形式进行申报。
2、申报内容:业主的姓名、地址、18位业主编码、以及应退维修基金金额,包括:灭失时三项维修基金的80%和20%基金的帐面余额,可用息的帐面余额及应退利息。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还需提供首期交缴三项维修基金。
凡发生的维修费用尚未分摊的,物业管理部门或原售房单位请在截止日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三、申报资料及报送方法
1、申报单位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文件的复印件,“灭失退款申请书”;未组建业主委员会还应增加“灭失房屋的售房计算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印影件或“房屋权证”印影件。
2、申报的有关灭失资料由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或物业公司代理报送开户支行或收款支行,由支行转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审查后,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退款。
四、已购公有住房灭失后三项维修基金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方法
1、增值本金的计算
80%集中增值本金的结算,以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最后截止日为界限,推算至上一结息年度的6月30日止业主信息帐面余额为准。
3、存本取息本金的计算
20%存本取息本金结算,以批准“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最后截止日的月末止业主信息帐面余额为准。
3、应退利息的计算
已购公有住房灭失后利息的结算,以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最后截止日下一个月起,至处理灭失日的当月底,根据处理日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备付金利率,按实际存款月份计算利息。
超过规定期限办理清退已购公有住房灭失三项维修基金的,超过规定日期以后的利息,按处理日人民银行挂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五、已购公有住房灭失的三项维修基金退款的计算
结算后业主个人已购公有住房灭失应退房屋的维修基金,按首次售房交缴的比例(多层按1/5,高层按1/9)清退。原从售房单位房款中提取的房屋维修基金、电梯水泵大修基金和街坊公共设施基金,根据结算后余额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其他
受托的物业公司应对已购公有住房灭失后的三项维修基金及时做好对帐、销户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