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地法复[1999]1171号【发布日期】1999.09.07【实施日期】1999.09.0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来函收悉,关于《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的应用,做以下解释:
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其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的约定出现增减差异的,在处理时首先应区分产生增减差异的原因。如是由于分摊房屋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和测量机构实际勘测的技术误差以及建筑设计变更引起的建筑面积增减差异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有约定条款,都应适用第四十四条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即从法定条款。除上述三种情形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增减差异的,如当事人有约定条款,则从约定条款;无约定条款时,从法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