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沪建房[1999]第0751号【发布日期】1999.10.12【实施日期】1999.10.1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住宅局、市房地局、市规划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建委、住宅发展局: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景观,提高居民居住质量,市政府决定在前一阶段多层住宅平屋面改坡屋顶《以下简称“平改坡”》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试点。现就“平改坡”扩大试点有关问题及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性质和范围
“平改坡”是指在建筑结构许可条件下,将多层住宅平屋面改建成坡屋顶,并对外立面进行整修,达到改善住宅性能和建筑物外观视觉效果的房屋修缮行为。在不影响相邻建筑日照、符合规划和建筑结构技术要求等条件下,可结合屋顶改建,适当加层,以增加居民的使用空间。
“平改坡”扩大试点的范围为本市中心城区“三横三纵”、高架道路等主要景观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扩大试点阶段改造住宅的数量约为1000幢、总建筑面积2O0余万平方米(含部分配套多层商业网点用房)。
二、组织领导
扩大试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指导、协调。市住宅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包括:落实扩大试点项目、汇总计划、组织评审改造方案、协调实施进度、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等。市规划局、市房地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参与扩大试点的有关工作。
有关区政府负责组织扩大试点项目的选点上报,参与项目实施方案审核,负责项目改造的具体协调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项目选址:
有关区政府根据扩大试点的范围要求,按照突出重点、成片、成小区集中改造的原则,提出项目选址初步意见报市住宅发展局。市住宅发展局会同市规划局和市房地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选址初步意见进行审核,确定列入扩大试点的项目。
(二)方案审定:
经批准列入扩大试点的“平改坡”项目,由具体实施单位组织编制改造设计方案和预算,报由规划、建筑、房地产等专家组成的“平改坡”专家小组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如需加层,还应经市抗震办审核同意。有关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经审定同意的方案组织实施。项目预算由市住宅发展局审定。
(三)施工组织:
改造工程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定施工队伍。为便于协调管理,施工单位不宜太多。物业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警署)、街道、居委会要密切配合施工。
(四)竣工移交:
改造工程由市住宅发展局会同市质监总站、房地局等组织验收。
改造工程竣工后,改造实施单位应将竣工资料移交给有关物业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维修养护。
(五)资金筹措及核拨:
改造资金按照“三个一点”的原则筹措:市里出一点、有关区出一点、改造中增加面积得益的居民出一点。
市、区投入的改造资金根据核定上限、按实结算的原则,按改造进度分期核拨。
四、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积极宣传。“平改坡”工作有利于进一步美化城市,解决城市现有多层住宅渗漏、隔热、保温等问题,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是一件利民的好事。市、区有关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平改坡”工作意义的宣传,争取居民和有关各方的理解和支持,把好事办好。
(二)统筹规划、精心设计。要结合城市规划和旧区改造计划,对多层平屋面住宅“平改坡”进行总体规划,优化设计。力求做到:解决屋面防漏、隔热,改善住宅性能;消除多层平屋面住宅第五立面视觉污染,改善城市景观:遵循建筑艺术规律,讲求与城市景观的整体协调,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和谐统一;充分考虑改造后的屋面抗风载、荷载的要求以及改造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便于改造后的物业维修保养。
(三)确保质量和安全、控制成本。改造工作要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充分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科技含量,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安全,努力降低改造成本。
(四)精心组织、文明施工。改造项目施工时,要注意毗邻建筑保护,尽可能避免给周围居民带来麻烦,不干扰人住居民的日常生活,努力做到使群众满意。
(五)及时总结,以利推广。市住宅发展局要及时总结“平改坡”试点和扩大试点中的经验,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实施改造的新路,以利面上工作的推广。
未列入扩大试点的“平改坡”改造,也应纳入统一管理轨道,规范、有序地进行。
上述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