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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沪地税地[1999]14号【发布日期】1999.04.19【实施日期】1999.04.1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本市城镇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按照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应缴纳的各种税收及附加,每次租金收入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按21%综合征收率合并计征,每次租金收入2000元以下的按15%综合征收率合并计征。1997年为进一步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我局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又作了减半征收的规定,即将21%减为10.5%,15%减为7.5%。非城镇私有房屋租赁不适用以上政策规定。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明显高于城镇个人房屋租赁。现经研究,为平衡税收负担和便于征管,对非城镇私有房屋租赁,可比照《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管理办法》中不含房产税的转租综合征收率执行,即每次收入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按9%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及附加,每次收入2000元以下的按3%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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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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