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沪地税地[1999]87号【发布日期】1999.11.16【实施日期】1999.11.1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市政府沪府办督[99]5759号所附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建议停止征收期货交易费的请示》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本市停止征收期货交易费。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或者委托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成交双方停止代扣代缴期货交易费。对1999年11月1日及之后已代扣的期货交易费,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退还期货交易的成交双方。
二、对上海交易所1999年11月1日以前代扣的期货交易费,仍应按我局《关于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税地[1994]6号)的规定缴纳入库,不得自行作退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