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4]171号【发布日期】2004.04.15【实施日期】2004.04.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局、房管局,主城区各房地产交易所: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市土地抵押登记和房屋抵押登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政府储备土地抵押、土地或房屋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等问题。为了规范抵押登记行为,做到既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又积极支持我市经济建设,经研究,对当前土地抵押登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政府储备土地抵押的问题
为了避免重复抵押而造成经济纠纷、司法纠纷或其他社会矛盾,具体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政府列入储备的土地,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应将其批准文件和储备证的复印件送交当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抵押登记部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当地区县土地抵押登记部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收到储备土地批准文件和储备证复印件后,应及时对储备土地范围内的原有单位及地上建筑物产权情况进行清理,查清是否有已抵押、司法查封或拆迁冻结等情况,并建立储备土地范围内原有单位及地上建筑物产权情况台帐或清单。当地区县土地抵押登记部门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建立的台帐或清单应互相交换备查,以避免土地房屋重复抵押。
(二)政府储备土地系国有土地的,且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无已抵押、司法查封或拆迁冻结情况的,可直接办理抵押登记。如有抵押、司法查封或拆迁冻结情况的,必须解除;不能解除的,应扣除其原抵押、司法查封或拆迁冻结的面积方可办理抵押登记。
(三)政府储备土地办理抵押登记时,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应先到当地区县土地抵押登记部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查清拟抵押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有无已抵押、司法查封或拆迁冻结情况,如有的,应提供清单;如无的,应出具书面说明。
(四)政府储备土地范围内原有单位或个人新申办抵押(含原抵押要求注销后再新办)的,应取得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或当地区县政府同意,并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区县政府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及盖公章。
(五)政府储备土地系集体土地的,且已发有征地批文和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国有土地储备办理抵押登记。
政府储备土地系集体土地且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只能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凭储备证到银行办理质押,不得作抵押登记。
(六)政府储备土地抵押,应出具具有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书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二、关于国有土地能否为个人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的问题
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用本单位出让土地作担保,以本单位职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并且所贷款项用于本单位项目建设的,可以作抵押登记。但抵押当事人(即金融机构、担保单位、借款个人)三方应出具经签字盖章的借款用途说明及不挪作他用的承诺。
(二)用本单位出让土地为非本单位职工个人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的,不得作抵押登记。
(三)划拨土地(除个人具有产权的房屋外)为个人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的,不得作抵押登记。
三、关于用土地或房屋作担保,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能否办理抵押登记的问题
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明确规定:贷款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等擅自发放贷款的,以及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均属非法行为,应受到处罚和取缔。因此,除企业之间因产品供货关系的外,企业或单位之间、企业或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用土地或房屋作担保,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企业之间因产品供货而用土地或房屋作担保抵押的,登记时应提交企业之间的产品供货协议及原始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