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24号【发布日期】2006.01.16【实施日期】2006.01.1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高新园、经开园国土房管分局,市房地产交易所,主城区各房地产交易所:
近来,我局接到部分市人大代表反映,部分区县在办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时,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登记要件强行要求公证,并将其作为办理抵押登记的前置条件,违反了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办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办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需要对提交的要件进行公证的外,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对提交的要件进行公证。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各单位自行要求对抵押登记要件进行公证的,应立即停止。
二、各单位在办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不得随意改变办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的程序、不得随意设置办理抵押登记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