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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行业统筹单位1998年度提前退休人员有关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局【发文字号】渝劳办发[2000]259号【发布日期】2000.08.07【实施日期】2000.08.0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行业统筹在渝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要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单位在1998年1-8月期间办理的各类提前退休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发出了《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行统在渝单位1998年度办理提前退休的处理意见》(渝劳发[1999]138号),为进一步明确行业统筹单位在1998年1--8月期间办理因病退休(职)和换工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行业统筹单位在1998年1--8月期间办理因病退休(职)和换工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仍按我局渝劳发[1999]1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实行“5年平均过渡的办法”,逐步改由市级统筹基金支付。待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由所在单位提交有关资料送市社会保险局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全额改由市级统筹基金支付。

二、根据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发[1999]145号)和《关于市级统筹企业换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129号)精神,行业统筹单位1999年1月1日后办理因病退休(职)和换工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经审核后,全额纳入市级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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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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