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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1]181号【发布日期】2011.08.26【实施日期】2011.09.2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缓解“住房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管理。

本办法所称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配建保障性住房,建成后将房屋及产权无偿移交给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律师

二、配建原则

(一)坚持确保总量、合理配建原则。严格按照年度保障性住房配建计划,在全市年度商品住宅出让用地和商业住宅混合用地中的住宅供地(以下简称出让地块)总量中安排一定比例且具备配建条件的土地用于配建保障性住房。律师

(二)坚持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原则。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应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及《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的约定开工和交付。分期开发的项目,须在首期开发中落实本项目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并确保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及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先行开工、先行交付。

三、配建要求

(一)项目设计和建设。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所在出让地块上的商品住宅作为同一项目进行方案设计与建设,并按照《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中明确的标准进行装修,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与品质不低于商品住宅。

(二)项目布局和设施配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按幢或单元布局,且与所在出让地块上的商品住宅统筹配置并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

四、配建程序

(一)制定年度计划。由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局、住保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依据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结合保障性住房需求规模,制定年度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保障性住房配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明确配建要求。根据年度配建计划,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住保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逐宗研究年度出让地块,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面积、套数、户型等要求,并形成《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书》。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面积计入该出让地块上商品住宅项目90平方米以下户型所占面积比例。市住保房管局根据《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书》,结合出让地块实际,制定《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书》和《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同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组织土地出让。

1.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书》以及商品住宅出让用地规划条件等拟定用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出让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如为公共租赁住房,其用地性质为出让用地。

2.为充分调动做地主体的积极性,可按照出让地块的楼面成交地价,结合做地主体享受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政策,给予做地主体一定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四)签订配建协议。

土地竞得者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与市住保房管局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

(五)实施项目建设。

1.建设主体。土地竞得者为商品住宅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主体。

2.开工时间。建设主体应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领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施工许可证,具体开工时间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准,并在《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明确的期限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3.项目装修和设施配置。建设主体应根据《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明确的装修标准和要求完成住宅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配置工作,并确保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与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

4.税费减免。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税费减免政策执行。

(六)房产验收移交。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主体应将其一次性无偿移交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

(七)产权初始登记。建设主体在办理房产初始登记时,按房产无偿移交相关程序,将保障性住房产权登记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名下。

(八)规范物业管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所在出让地块上的商品住宅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管理细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监督管理

市各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切实提高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审批效率,提升监管、服务水平,保障配建项目按期开工、竣工和交付使用。

(一)市建委应依据《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书》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管。

(二)市住保房管局应依据《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的相关内容,参与对配建项目监管并接收。

(三)建设主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供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房源清单。建设主体未按《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书》和《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规定实施足额配建,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商品住宅项目的,暂缓办理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建设主体因自身原因导致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未达到《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要求的,经市建委会同市住保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可在3年内取消其杭州市公开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竞拍权,并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五)建设主体未按照《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约定期限交付保障性住房的,暂缓办理该保障住房所在地块上商品住宅房屋产权证。

六、其他

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执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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