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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衢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发文字号】衢政办发[2011]59号【发布日期】2011.07.21【实施日期】2011.07.2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切实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21号)、建设部等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衢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范围内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均可依据本细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二、申请对象

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包括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

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

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取得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以及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经济收入等条件的申请家庭。

三、申请条件

(一)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申请廉租房的低保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济条件。申请家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2.户籍条件。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

下列人员应列入申请家庭其他成员:

(1)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的配偶。

(2)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以及不满30周岁独立租房居住但户口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含异地就学的在校(不包括境外)学生、现役义务兵、申请时未满10周年的现役士官、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3)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

(4)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关系(证明)的其他成员。

下列人员可不列入申请家庭其他成员:

年满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或年满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且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因无住房而不能单独立户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可单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3.住房条件。无房户或按家庭成员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的。

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1)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2)待入住的征迁安置房。

(3)承租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下同)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4)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5)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征收补偿款的,其原已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除满足本细则规定的低保廉租房申请户条件中的“户籍条件”和“住房条件”外,经济条件必须达到:

申请家庭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或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972元以下。

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月收入认定办法按《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浙民助〔2010〕225号)执行。

四、保障形式及适用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形式以实物配租为主,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为辅。

(一)实物配租: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以及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殊家庭(取得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家庭、孤寡老人、一级或二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家庭中夫妻有一方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其他特殊情况)给予实物配租,也可以根据其家庭意愿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等其他的保障形式。

对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若放弃实物配租而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可提高30%发放。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其他符合廉租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家庭,给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三)租金减免:对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困证》家庭实行租金减免,保障标准不足部分面积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五、保障面积及租赁补贴、租金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人均计算保障标准为人均 18 平方米。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18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为1-2人的,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但原则上不得选配50平方米以上的房源。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标准:2011年度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为每月8.80元/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每户每月住房租赁补贴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发。

1.对无房户按保障面积标准全额补贴。律师

2.对已有私有住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申请家庭,实行住房租赁差额补贴。具体办法为:

已有私房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每户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私房面积)×8.80元/平方米。

3.对已承租公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困证》家庭,每户享受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给予租金减免,保障标准不足部分面积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对已承租公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特困证》家庭除外),保障标准不足部分面积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对已承租廉租房但未达到实物配租面积标准的,配租面积标准不足部分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如选择退出承租公房的,按无房户保障面积标准全额补贴,退出的公房由市住建局另行配租。

如选择“以小换大”另行参加实物配租的,已承租公房必须无条件退出,退出的公房由市住建局另行配租。

(三)租金减免。对承租公房且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持《特困证》的家庭实行租金减免,每户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减免租金标准如下:砖混成套住房按每月每平方米减免1.5元执行,砖木结构住房按每月每平方米减免0.7元执行。

(四)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元;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公房政策租金标准缴纳。

六、申请程序

(一)申请。在公布的廉租住房申请期限内,凭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衢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如实填写,连同下述材料一并递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

5.申请家庭成员的其他相关证件: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原件、复印件;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有效证明。

6.属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还需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单位证明和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工资发放单,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审核单位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收入证明有异议的,则需经市人力社保局确认盖章后才有效;属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

7.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和复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处。

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给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

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建设局。其中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收入认定情况,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区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市总工会与市民政局共同负责审核。

市住建局将上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汇总后,并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进行联合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姓名、经济收入及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5日。

(四)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市住建局予以登记认定并在《审核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和享受何种保障形式的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由市住建局会同市监察、民政、总工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诉。

七、配租管理

(一)实行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住房租赁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保障家庭应当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的30日内,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住房的情况报市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处备案。

(二)实行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权利及义务。

(三)实行租金减免的保障家庭,由市住建局出具租金减免联系单,产权单位凭联系单与保障家庭办理租金减免手续。保障家庭应按租金减免后的标准缴纳租金。

八、年审退出管理

(一)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已取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处。

(二)市住建局应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对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调整住房租赁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保障面积、租金等。

1.对原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年审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符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应退回廉租住房改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退房过渡期最长为6个月,在退房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退房过渡期结束后,仍未退回廉租住房的,按公房政策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同时住房租赁补贴不予发放。

2.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减免。

经年审既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又不符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应退回廉租住房,退房过渡期最长为6个月,在退房过渡期内,按公房政策租金标准交纳租金;退房过渡期结束后,仍未退回廉租住房的,市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租金调整标准为:逾期后第1年,按公房政策租金标准的2倍执行;逾期后第2年及2年以上的,按公房政策租金标准的3倍执行。

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整租金的处理方式且仍不退出的,由市住建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九、监督管理

由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

十、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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