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1]32号【发布日期】2011.03.22【实施日期】2011.03.2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住房价格调控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本市的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涨幅低于本市地区生产总值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各地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的最新情况,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及时研判,可针对性地出台包括限购等措施在内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
二、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供应机制,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用地,落实与省政府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确保完成全年建设任务,做到应保尽保。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政府投资建设和其他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新居民公寓等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三、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力度,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重点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四、严格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购买第二套非普通住房的,银行可视风险程度,再适度提高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居民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五、强化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科学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城市危旧房改造,以及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共同推进住房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实施。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改进和完善招拍挂出让方式,严禁超规定面积出让、捆绑出让、“毛地”出让、住宅用地容积率小于省控标准、出让主体不合法等违反政策规定的出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强化土地批后监管,严肃合同约定,严格违约责任追究。依法打击屯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对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的5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价格管理部门要对商品房销售价格实施严格监测,对未按申报价格销售以及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依法查处。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有上述违规行为的企业暂时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不予合同备案。
七、建立落实住房保障工作和稳定房价约谈问责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和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抓好落实。对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而导致计划目标未完成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八、营造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本市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和报道,正确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树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要严格新闻宣传纪律,杜绝制造、散布虚假信息,防止误导消费预期,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