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1]38号【发布日期】2011.02.20【实施日期】2011.02.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1〕22号),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宁波实际,再作如下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一、落实住房价格调控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本市的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市建委应会同相关部门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后于2011年3月份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加强新建住房价格的管理和对房价的监测,及时将房价波动情况报市政府。
二、加大住房保障实施力度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渠道、其他保障方式为补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各县(市)区要加快保障性房源建设,2011年全市要实现新开工建设和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70万平方米,其中公共租赁住房60万平方米。加大中心城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2011年实现启动非成套房改造5.6万平方米,完成老小区整治187万平方米。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力度,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重点清算和稽查。财税、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严格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可适当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人行、银监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五、强化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加强住房用地年度供地计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年度住房供地计划中各类保障性住房、城市危旧房与“城中村”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各县(市)区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报批和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开设保障性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促进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尽快开工建设。各地要密切关注市场动向,提高分析研判能力,切实把握好住宅用地出让的区域、数量、结构、节奏和时序,增强调控措施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防止出现高价地。要完善土地出让方式,积极探索“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闲置土地。规划部门要合理控制新审批商品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比例,增加中小套型房源。
六、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需求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下同)、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定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建设部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联网进程,在2011年10月底前实现全市联网。
七、建立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八、加强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本市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的宣传和报道,正面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深入解读政策措施,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