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字号】浙建保[2012]10号【发布日期】2012.02.09【实施日期】2012.02.0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建设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全省城镇住房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全面开展城镇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李克强副总理提出的“分配公平是住房保障的生命线”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的要求,以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注重实效、利于群众和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廉洁为目标,把城镇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与“千局万站优环境促发展落实年”活动结合起来,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结合起来,与深化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队伍素质,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努力提高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
实施城镇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就是要实行阳光建设、阳光分配和阳光管理,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住房保障后续管理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和透明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从源头上防止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不断提升城镇住房保障建设和管理规范化水平。
(一)全面实施阳光建设
1.全面实行保障房建设信息公开。各市县要在政府网站公布本地区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开工项目信息和竣工项目信息。其中,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应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复或最终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开工项目信息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分别在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历年开工在建项目信息应在今年3月底前全部按项目逐个公开。开工和在建项目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集中新建、配建、改建)、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竣工套数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并同时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
2.全面实行群众质量安全监督。2月底前,各市县要在政府网站公布保障房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社会监督电话。同时,全面推行“阳光验收”,邀请住户代表、行风监督员以及无利益关系专家参与保障房项目竣工验收。
3.全面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凡是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保障房项目都要在建筑物外立面明显位置挂设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全面实施阳光分配
1.公开申请条件。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区住房保障实施进程,及时调整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标准,明确申请对象范围和具体条件,并在政府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住房保障申请受理机关向社会公布。
2.公开申请程序。实行住房保障“窗口”受理,公开办理机关、工作人员、地点、联系电话;办理依据、办理条件;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期限;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
3.公开保障房源。在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的15个工作日前,各市县要在政府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住房保障申请受理机关公布配租配售方案。配租配售方案包括房源地址、数量、套型、建筑面积、楼层、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配租配售方式等内容,并公布咨询电话。
4.公开分配过程。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应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保障性住房选房过程中,全面推行电脑摇号、电视直播,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机关、公证机构和新闻媒体进行现场监督,进行全过程录像。
5.公开分配结果。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各市县要在政府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住房保障申请受理机关进行配租配售结果公示,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凡是有投诉举报的,要在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并公布处理结果。
(三)全面实行阳光管理
1.强化动态管理。定期开展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查,充分发挥基层民主监督,及时掌握保障对象财产和收入变化状况,并进行公示。通过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及时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退出住房保障。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2.强化日常管理。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检查并做好登记,大力推广安装视频安防监控、智能门禁、二代身份证识别系统等先进技术装置,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保障性住房。
3.强化物业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费收支情况应在小区公告栏公示。积极推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保障房物业管理水平。
三、工作措施
1.完善政策法规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将出台我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城镇住房保障建设和管理工作要求,在此基础上加快城镇住房保障立法进程,为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规保障。各市县要抓紧制定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上市交易办法,为健全完善准入、退出和后续管理机制提供依据。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开展部级巡查、省级巡查和部门巡查相结合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巡查,重点督查建设信息公开情况、分配管理情况、年度开工建设项目落实情况等,所有市县、年度建设项目一个不漏,并定期通报巡查情况。坚决查处骗租骗购、变相福利分房、以次充好、质量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等问题。近期,省政府将组织开展全省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在市县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由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部分市地进行工作抽查。
3.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市县要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充实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保证工作经费。要通过教育、培训等途径,提高从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实行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以规范办事行为为重点,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提高从业人员为民服务意识。
4.强化典型示范带动。我厅将结合城镇住房保障重点工作推进适时召开全省城镇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现场会,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引导示范。各市县也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出一批先进典型。同时,坚持构建和完善长效机制,努力使城镇住房保障各项工作做到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社会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