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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部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文字号】杭房局[2011]198号【发布日期】2011.10.31【实施日期】2012.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其他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市住保房管部门统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计划;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配、方案审核、受理公告发布、结果确认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经租管理机构)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配租、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的综合服务与管理,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级经租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初审和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配租、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实行分类分期准入。

四、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分期配租的原则进行调配。

五、政府住保房管部门应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及时接收建设单位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办理确权手续。

六、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机构,产权联系人为市级经租管理机构。各区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产权联系人为区级经租管理机构。

七、公共租赁住房确权后需向市住保房管部门进行备案,方可进行配租。

八、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统一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将相关管理情况定期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

九、(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人毕业未满7年;

4.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律师

(三)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5.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前款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位于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杭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十一、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拆迁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2009年2月10日以后按照《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9〕50号)进行货币补偿的,按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上述人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房源调配、受理方案备案及公告发布:

(一)编制方案。市、区经租管理机构编制配租方案,确定配租房源、受理对象、受理日期及程序、分配办法等。

(二)方案备案。市住保房管部门对市、区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进行备案确认。

(三)发布公告。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杭州日报》和杭州市房产信息网上发布市本级或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公告中应明确受理对象、受理时间、受理审核流程、房源基本情况及租金标准等内容。

十三、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对象群体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市本级房源和区级房源,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收件。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公示。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规范、完整的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并接受举报。

(四)区级审核。区级经租管理机构对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初审;对申请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审核,确认准租资格。

(五)市级审核。市级经租管理机构对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复审,确认准租资格,并在杭州市房产信息网公示7天。

无用人单位的申请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区级经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十四、市本级、各区房源配租方案需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审核发布后方可实施,同时配租结果需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优先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区内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多余房源应交由当地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十六、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终止。

十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方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保房管、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相关政策。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的家庭,根据不同土地等级进行相应租金减免。

十八、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各方主体相关情况;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五)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六)房屋押金;

(七)房屋使用及修缮;

(八)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

(九)房屋腾退及验收;

(十)用人单位相关职责;

(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十二)其他约定。

十九、经租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稳定的租赁保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各项生活基本设施的正常供给,不得无故中止租赁关系和服务内容。

二十、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应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

二十一、租赁期内,承租人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应主动向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申报,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十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如符合居住地子女就学、社会救助、医疗保险条件的,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及租赁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三、用人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协助经租管理机构做好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的催缴、租赁管理等工作。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及注销、吊销等情形,或承租人辞职、调离单位,户籍、生活地发生变动的,应主动配合经租管理机构办理退房或合同变更手续。

二十四、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的,应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经租管理机构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经租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二十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市住保房管部门监制。

二十六、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原有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十七、本细则由市住保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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