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金华市政府【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06]16号【发布日期】2006.02.22【实施日期】2006.02.2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加强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抵押条件和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土地使用权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二、抵押材料
设定抵押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提供合法产权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抵押办理
具备补办出让手续条件的,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不具备补办出让手续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可办理抵押登记。
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的,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再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法签订抵押合同,已设定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在拍卖处分前,应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补交出让金方案后,方可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出让金补交
以批准出让之日为同一时点,根据两种用地性质,经具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地价会审和确认,按差价部分全额计收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处分后,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再另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