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波市人事局【发文字号】甬人退[1999]1号【发布日期】1999.06.10【实施日期】1999.06.1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申报
工作人员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要求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本人无行为能力的或行为能力有限制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工作人员因病退休审批表》,报市人事局审批。
报批所需材料:
1、《工作人员因病退休审批表》一式两份;
2、个人的书面申请;
3、患病或受伤后的就诊病历、化验与检验报告、X光和CT片等详细病史记录材料;
4、市级医院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签字,并盖有医院公章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休证明及其它需说明的文字材料。
二、审核
市人事局在接到单位申报材料后,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到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或直接向职工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所报材料经审核明显不符合病退规定条件的,不再进行劳动鉴定,直接退回申报单位。
三、鉴定
对要求病退的工作人员,同意参加劳动鉴定的,由市人事局工资福利处统一委托市劳动鉴定 委员会医疗鉴定小组进行劳动鉴定。所需费用由要求病退者所在单位缴付。
四、审批
市人事局根据劳动鉴定结果,办理审批手续。
劳动鉴定为病残1至4级的,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手续;5至6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视其所在单位(岗位)的劳动强度状况决定可否病退;7级及以下的,为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不予办理病退。
办理时限在鉴定结果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