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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0]134号【发布日期】2010.10.14【实施日期】2010.10.1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落实海域使用权物权制度,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行为,发挥海域使用权的融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贷款通则》、《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认识

我省海域辽阔,区位条件优越,具有得天独厚的海洋资源优势。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发展以海域使用权资产抵押为核心的金融业务,是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产价值的有效途径,对于拓展金融服务空间、促进涉海产业发展、壮大我省海洋经济实力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沿海一些地方在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值得在全省推广。特别是当前,我省正致力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大力建设海洋经济带,加快海洋经济强省建设步伐,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强有力的金融支撑,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势在必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持立足实际、积极稳妥、开拓创新,积极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为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

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申请条件

向金融机构申请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必须是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且不得有下列任何一个情形:

(一)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二)用海性质为公益性用海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四)存在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或超越批准用海范围等违法行为的;

(五)抵押期限超过海域使用权期限的;

(六)海域使用权被依法冻结的;

(七)涉及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抵押贷款申请受理。由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申请,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金融机构确定发放贷款额度的参考依据。以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评估抵押;以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一并评估抵押。

(三)抵押贷款合同签订。经金融机构审查批准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原批准用海主体(县级以上政府)直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原批准用海主体为设区市级以上政府的,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委托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五)海域使用金缴纳。借款人抵押海域使用权时,应当一次性缴纳抵押期限内的海域使用金。经批准减、缓、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应当依法补缴减、缓、免部分的海域使用金。

(六)抵押贷款发放。海域使用权经抵押登记后,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七)抵押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抵押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八)海域使用权处置。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的海域使用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后仍有剩余的,金融机构应当退交抵押人;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金融机构有权向抵押人追偿。抵押的海域使用权处置后,应办理海域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对处置的海域使用权的原有用途。

四、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配套制度。加强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建设,抓紧制订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建立抵押登记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系统,提高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便捷性。加强海域使用权评估制度建设,研究制订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标准,做到评估方法科学合理、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加强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确保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二)积极搭建海域使用权市场交易平台。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权市场交易体系,大力培育海域使用权评估、交易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交易信息公开制度,促进海域资产合理流转、海洋资源优化配置。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海域使用权公开交易有形市场,组织海域使用权流转招标、拍卖等挂牌交易活动,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依法平等参与海域使用权市场竞争,为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形成部门工作合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海域使用管理职责,做好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切实加强对海域使用权的使用、评估、流转、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窗口指导和管理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拓展海域使用权抵押业务,加大对海洋经济带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支持,加强配合,共同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开办海域使用权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设定信贷审批权限,优化信贷办理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手续、改进服务,提高办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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