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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06.09.18【实施日期】2006.09.1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如何处理结婚登记中未婚当事人户口簿上为“已婚”问题的请示》(温民办〔2006〕134号)文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第三条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公安部《关于对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公治〔2003〕181号)第六条明确对于当事人的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应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其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仅作参考。”

为此,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当事人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为空白的,声明书填写是未婚,应视为未婚;二是当事人离婚、丧偶但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内容仍是已婚,只要当事人说明情况,属于未及时更改的,声明书上的婚姻状况栏应改为离婚或丧偶;三是当事人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是已婚,但当事人声明书填写是未婚,婚姻登记机关应问明情况,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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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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