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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登记事项办理指南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3.07【实施日期】2013.07【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第一部分 审核事项

一、会员资格取得、终止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有关条款,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2、证券公司向本所申请会员资格,应当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在线填写会员机构背景资料,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设立的批准文件;

(3)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章程及主要业务规章制度;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7)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8)境内外控股子公司及主要参股公司信息;

(9)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4、会员不再具备本所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应当于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结束前向本所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5、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有关批准文仵或者决定书;

(3)会员资格证书;

(4)业务清理情况说明;

(5)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

7、会员未按规定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本所可以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会员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二、席位及交易单元相关业务

(一)通用业务流程描述 会员申请办理席位、交易单元业务的基本程序如下:

1、登录本所“会员网上业务专区”;

2、通过“业务办理”菜单项,进入相应的业务申请页面;

3、在线填写各项业务申请表;

4、按页面提示准备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的格式上载;

5、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

6、申请成功提交后,可以在线查询各项业务的办理进度及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席位新增

“席位新增”业务用于会员申请增加新的席位。

用户登录网上业务专区首页后,点击“业务办理”一“席位业务”一“+席位新增”即可进入本栏目主页面。

用户填写新增席位数量并选择了新增席位的类别后,点击“下一步”按钮,即可进入席位新增编辑页面,用户点击申请文件的报送说明部分的“说明”链接即可查看对相关文件要求的说明信息,然后用户填写各要求的项目,并按照“说明”上传要求的支件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申请。

(三)席位转让

1、席位出让 “席位出让”功能用于席位出让方会员申请向其他会员转让席位。

仅当拟转让的席位处于未司法冻结状态、且受让方完成了席位一交易单元切换后,方可进行席位出让。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业务办理”一“席位业务”一“+席位出让”即可进入本栏目主页面。

用户必须输入受让方会员编码,然后点击“增加席 位编码”来添加需要转让的席位,然后用户点击“下一步”按钮即可进入业务详细信息页面。

2、席位受让 “+席位受让”功能用于会员申请接受其它会员转让给自己的席位。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业务办理”一“席位业务”一“+席位受让”即可进入本栏目主页面,主页面会列出所有出让方的申请,“未提交”状态的申请为出让方已完成申请,但受让方未完成相关办理的席位转让申请。

用户点击业务受理编号即可进入业务详细信息处理页面。

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请编辑页面,按照要求填写完毕相关项目并提交申请文件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申请。

(四)交易单元新增/开通

“交易单元新增/开通”功能用于会员增加新的交易单元或者开通原有交易单元。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业务办理”一“交易单元业务”一“交易单元新增/开通”即可进入本栏目页面。

用户选择新增交易单元类别或选择要开通的原有交易单元后,点击“下一步”按钮,即可进入交易单元新增/开通编辑页面,用户点击申请文件的报送说明部分的“说明”链接即可查看对相关文件要求的说明信息,然后用户填写各要求的项目,并按照“说明”上传要求的文件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申请。

(五)交易草元中止

“交易单元中止”功能用于会员申请将交易单元转为中止状态(暂时停用)。

仅当交易单元为交易状态,并且非用于资产理财计划、交易单元上托管股份为O、无同该交易单元关联的营业部时方可进行交易单元中止。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业务办理”一“交易单元业务”一“交易单元中止”即可进入本栏目主页面。

用户点击“下一步”按钮即可进入交易单元中止申请填写页面,用户首先请阅读交易单元中止承诺,然后填写最早可中止日期、交易单元中止原因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后即可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提交。

(六)交易单元过户

1、交易单元出让 “交易单元出让”功能用于出让方会员申请向其他会员出让交易单元。

仅当拟过户的交易单元中没有被用于资产理财计划且受让方会员为切换后会员,方可进行交易单元出让。

如果申请过户的交易单元中有关联的大宗交易用户,则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选择“大宗交易用户一起转让”。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业务办理”一“交易单元业务”一“交易单元出让”即可进入本栏目主页面。

用户必须输入受让方会员编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选择“大宗交易用户一起转让”,然后点击“增加交易单元编码”来添加需要过户的交易单元,然后用户点击“下一步”按钮即可进入业务详细信息页面。

2、交易单元受让

“交易单元受让”功能用于会员申请接受其他会员过户给自己的交易单元。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业务办理”一“交易单元业务”一“交易单元受让”即可进入本栏目主页面。

主页面会列出所有出让方的申请,“未提交”状态的申请为出让方己完成申请,但受让方未完成相关办理的交易单元过户申请。

用户点击业务受理编号即可进入业务详细信息处理页面。

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请编辑页面。

按照要求填写完毕相关项目并提交申请文件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申请。

(七)交易单元更名 “交易单元更名”功能用于会员申请修改交易单元召称(可同时修改交易单元的类别)。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业务办理”一“交易单元业务”一“交易单元更名”即可进入本栏目主页面。

请务必注意根据交易单元更名后的用途正确选择交易单元对应的交易单元类别。

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请编辑页面。

按照要求填写完毕相关项目并提交申请文件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申请。

三、证券上市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条件

(1)股票己公开发行;

(2)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创业板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创业板公司公开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主板、中小企业板不适用);

(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股份锁定要求

(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文件

(1)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2)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笈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10)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1)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己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1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函;

(13)公开发行前己发行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锁定 的证明文件;

(14)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件的说明文件(如适用);

(15)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16)上市公告书;

(1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程序

(1)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并办理股份登记托管手续后,向本所提交上述上市申请文件。

(2)本所在收到完备上市申请文件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

(3)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与本所签订证券上市协议。

(5)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

①上市公告书;

②公司章程;

③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④法律意见书;

⑤上市保荐书。

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具体操作指南请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

(二)公司(企业)债券上市申请

1、公司(企业)债券上市条件

(1)公司(企业)债券仅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批准或者备案并公开发行;

②发行人中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③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④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⑤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⑥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企业)债券同时通过本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债券须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及以上;

②本次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或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以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不高于70%,或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③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集合形式发行的债券,所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④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企业)债券上市申请材料

(1)债券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批准或备案债券发行的文件;

(3)申请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策部门决议;

(4)公司章程(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

(5)公司营业执照(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

(6)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发行公告或相关文件;

(7)土市推荐书;

(8)上市公告书;

(9)债券承销协议;

(10)债券募集资金证明文件;

(II)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12)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或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14)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及信用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如有);

(15)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如有);

(16)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17)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如有);

(18)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公司(企业)债券上市程序

(1)发行人在公司(企业)债券完成发行并办理登记托管手续后,向本所提交上述公司(企业)债券上市申请材料。

(2)本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对上市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核对;

材料齐备后受理其上市申请,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在七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3)本所在安排公司(企业)债券上市日期后二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4)公司(企业)债券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与本所签订债券上市协议。

(5)发行人应当于公司(企业)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债券上市公告书。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申请

1、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2)上市公告书;

(3)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4)倮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5)法律意见书;

(6)发行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己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8)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

(9)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

(10)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程序

(1)上市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向本所提交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文件。

(2)本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提交文件的要求对上市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登记,并自收到完备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安排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日期。

公司未按要求提交文件的,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

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有关安排上市日期的期限内。

(3)本所在安排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日期后二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4)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公告书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四)基金上市申请

1、基金上市申请材料

(1)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3)基金合同;

(4)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托管协议;

(6)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人的文件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基金管理人章程;

(8)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新设立墓金除外);

(9)基金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10)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备案的确认文件;

(II)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2)上市交易公告书;

(1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基金份额登记情况的说明;

(14)基金上市申报材料表;

(15)基金1S1N码申请文件

(1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基金上市程序

(1)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基金发行登记手续后通过基金业务专区向本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

(2)本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基金上市规则》”)的要求对基金上市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完备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文件的,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

基金管理人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有关安排上市日期的期限内。

(3)本所在安排基金上市日期后二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前三个交易日披露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证券恢复上市

(一)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1、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情形消除后,可向本所申请恢复上市。

(详细情况参见《上市规则》第十四章、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

2、上市公司提出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规则》第14.2.12条、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2.16条所规定的文件。

3、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4、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股票恢复上市申诸全部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5、公司未能按照要求提交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6、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7、本所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决定的具体程序是:本所对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然后提交本所上市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最终决定。

8、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9、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

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0、本所受理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还可以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11、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2、本所在作出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决定后二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

13、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

14、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

(二)公司(企业)债券恢复上市申请

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6.4条,债券暂停上市后,暂停上市相关情形消除的,发行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恢复债券上市交易。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申请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1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2.25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申请参照前述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办理。

(四)基金恢复上市申请

1、基金恢复上市申请材料

(1)墓金恢复上市申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基金持有人户数情况的证明文件;

(3)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4)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2、基金恢复上市程序

(1)基金被暂停上市的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本所申请恢复上市。

(2)本所按照《基金上市规则》的要求对基金恢复上市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恢复上市的决定。

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文件的,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

基金管理人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有关安排上市日期的期限内。

(3)本所在作出核准基金管理人基金恢复上市决定后二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恢复上市前三个交易日披露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五、股票重新上市(只适用于主板、中小企业板终止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达到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并按本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交文件。

2、本所在收到公司重新上市的完备申请文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司按照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但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

3、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六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在此期间,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公司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

4、本所受理公司重新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或者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公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补入本所作出重新上市申请决定的期限内。

5、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6、本所在作出是否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的,应当自本所作出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重新上市的所有准备工作并挂牌交易。公司遇特殊情形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向本所申请并获本所同意。

公司股票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挂牌交易的,本所关于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文件失效。

8、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应当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并缴纳相关费用。

9、公司应当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公司在股票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至股票挂牌交易的期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对外披露。相关事项可能影响公司重新上市条件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决定重新提交上市委员会审核,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10、经本所审核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相关情况,并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披露重新上市报告书、重新上市提示性公告、重新上市保荐书和法律意见书。

六、撤销风险警示(适用于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后,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风险警示。 (详细情况参见《上市规则》第十三章)

2、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风险警示后,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3、本所收到申请后,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在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撤销风险警示的决定。

4、本所同意撤销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撤销风险警示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风险警示。

5,本所不同意撤销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

七、信息披露事前审查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前审查提交的文件

根据信息披露的公告类别提交文件,详细情况参见《上市规则》第六章至第十一章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六章至第十一章等有关规定。

2、信息披露事前审查程序

(1)上市公司根据拟披露的信息公告类别向本所提交文件。

(2)本所在收到信息披露文件后,按照《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及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有关要求进行事前审查,除股票已停牌或者拟停牌外,原则上在受理申请当日内作出决定将审查结果反馈上市公司。

本所要求公司补充或者更正文件(含公告内容)的,公司应当立即按要求进行补充或者更正。公司补充或者更正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审查期限内。

(3)本所向上市公司确认信息披露日期,并处理信息发布和停复牌的相关事宜。

(4)上市公司收到本所审核确认的通知后,在确定的披露日前自行联系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安排披露事宜。

(二)基金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事前审查申请材料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公告类别提交相应的材料:

(1)基金信息披露申请;

(2)涉及的证监会等主管机关批文(若有);

(3)有关中介机构意见书(若有);

(4)基金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若有);

(5)报证监会(或证监局)备案的相关文件(若有);

(6)基金托管人确认函(如须基金托管人确认);

(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信息披露事前审查程序

(1)基金管理人根据拟披露的信息内容选择相应公告类别通过基金业务专区向本所提交信息披露业务申请。

(2)本所在收到信息披霈申请后,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原则上受理申请当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查结果反馈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文件的,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基金管理人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审查期限内。

(3)基金管理人收到本所审核确认的通知后,在确定的披露日前自行联系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安排披露事宜。

八、股份转让确认

1、申请人按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等规定向本所法律部提交申请材料。

2、本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要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2)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3)转让方如系国有股东,是否提交收款证明;

(4)是否符合本所认为其他必要的条件。

3、经本所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按照收费通知书缴费。

4、申请人前往本所财务部开具缴费发票。

5、申请人将发票复印件提交本所法律部。

6、申请人取得协议转让确认书。

第二部分 登记事项

一、任职资格

(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1、独立董事备案需提交的文件:

(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独立董事履历表;

(4)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5)会计专业人士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6)董事会书面意见(如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2、独立董事资格备案程序

(1)上市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本所,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信息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本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2)本所在公示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圉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示反馈意见,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

(3)五个交易日期满后,本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按计划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4)本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表示关注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本所关注意见。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请关注的情况进行说明。

(5)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向本所补充有关材料。

(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1、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提交的文件

(1)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详见《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3)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2、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备案程序

(1)上市公司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升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本所提交该董事会秘书的相关材料。

(2)本所在收到材料后对照《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进行备案审核。

(3)本所在收到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聘任该名董事会秘书。

二、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增发和配股)上市

(一)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新股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2、保荐协议或者财务顾问协议;

3、上市保荐书或者财务顾问报告;

4、发行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己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如适用);

7、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8、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新股上市程序

1、上市公司在新股发行结束后向本所提交申请新股上市的文件。

2、本所按照《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提交文件的要求对上市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登记,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安排新股可流通股份的上市日期。

公司未按要求提交文件的,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有关安排上市日期的期限内。

3、本所在安排新股上市日期后二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4、上市公司应当在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

(1)上市公告书;

(2)股份变动报告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三、固定收益类品种业务

(一)私募债券完备性核对、转让服务

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本所规定的其他祭件。

2、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将私募债券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具体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十一条。

本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的,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接受备案或者要求重新补充材料,并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或者《补充材料通知书》。

(二)资产支持证券挂牌

1、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计划管理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挂牌申请书;

(2)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交核准文件,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备案的,应当提交已完成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本所出具的无异议论证意见;

(3)计划说明书、交易合同文本以及法律意见书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

(4)募集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本所在收到完备挂牌申请文件后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挂牌的决定。

四、有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流通

(一)适用范围

1、新老划断后上市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己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3、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4、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

5、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相关规定存在限售条件的股份。

(二)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应当提交的文件

1、申请对新老化断后上市的公司在首发前已发行的限售股份办理解除限售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1)申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权结构表、有限售条件的股东名册;

(2)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公司董事会就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发行中的承诺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该股东对公司资金的占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法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说明;

(4)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5)限售股份持有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该股东需说明对其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的处置意图(适用于主板(不含中小企业板));

(6)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2、申请对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权结构表、有限售条件的股东名册;

(2)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公司董事会就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发行中的承诺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该股东对公司资金的占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法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说明;

(4)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5)限售股份持有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该股东需说明对其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的处置意图;

(6)保荐机构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核查意见;

(7)持有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解除对其所持股份限售的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如适用)。

3、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流通申请书;

(2)配售结果的公告;

(3)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4)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5)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对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程序

1、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结算深圳公司申请取得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名册。

2、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本所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进行复核;如材料需要修改补充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修改补充完毕。

3、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所受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后,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办理完毕有关股份登记手续。

4、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办理完毕有关股份登记手续且本所对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复核无异议的,应当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刊登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五、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行权申请

1、上市公司在其约定的股份激励期权授予条件得到满足后拟办理期权授予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方案的决议公告后,按照本所要求提交相应文件。

2、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完备股票期权授予申请资料的五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经本所审核无异议的,公司可以依据本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确认通知》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手续。

3、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并向本所反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确认通知》后,上市金司可向本所办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公告事宜。

4、上市公司在其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等相关前置条件满足后拟办理期权行权确认手续的,应当在董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的决议公告后按照本所要求提交相应文件。

5、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完备股票期权行权申请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进行复核。经本所审核无异议的,公司可以依据本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确认通知书》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6、上市公司应当在行权申请中明确行权股份的上市时间。

7、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并向本所反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确认通知》后,上市公司可以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行权完成后股份结构变动表,向本所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公告。

8、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行权办理事宜参照上述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程序办理。

六、停牌、复牌

1、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或者基金管理人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复牌。

2、本所在收到停牌申请后对照《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基金上市规则》等规定进行审查,原则上受理申请当日内作出反馈。

3、本所在收到复牌申请后对照《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基金上市规则》等规定进行审查,原则上受理申请后在二个交易日内作出反馈。

4、本所同意停牌、复牌的,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披露有关停牌、复牌事宜,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基金于拟定的日期停牌、复牌。

七、基金开通申购、赎回

(一)基金开通申购赎回申请材料

1、基金开通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请;

2、基金开通申购、赎回的公告;

3、基金申购、赎回服务协议;

4、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TF和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还需提供ETF业务权限维护表、代办申赎、赎回证券公司的名单及代办协议。

(二)基金开通申购赎回办理程序

1、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交开通申购赎回申请材料。

2、本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武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指引》等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登记,在三个交易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反馈开通申购、赎回日期。

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文件的,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基金管理人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有关安排申购赎回日期的期限内。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通申购赎回一个工作日前披露基金开通申购、赎回的公告。

八、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

(一)办理股改业务需要提交的文件

1、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及摘要;

2、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书;

3、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4、独立董事意见函;

5、提出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委托书;

6、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的保荐协议;

7、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的声明;

8、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函;如存在有异议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提供持有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函,以及对异议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处理的协商说明;

9、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及是否影响对价安排的说明;

10、保密协议(公司董事会、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11、改革方案中所涉及的承诺函,包括承诺事项的履约方案、承诺事顼的履约担保方案、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方案如涉及认沽权的,应当提供有关意向担保书;

12、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处分相关股份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提供省级国资部门同意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意向性批复;

13、对于改革方案中以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作为对价来源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相关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经申请可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14、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关联人股份查询申请表;

1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股改实施程序

1、上市公司股改方案经其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按本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公司的要求,准备改革方案实施的有关材料,并及时与本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存管部联系。

2、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申请材料,办理实施改革方案的有关手续。

3、改革方案涉及上市公司派现、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事项及非流通股股东发行权证(权利)、追送股份、增持股份等事项的,应当一并办理实施对价安排、转增、派现、发行权证、申请追送(或者行权)股份临时保管、申报增持股份账号、提交履约担保品或者担保函等相关实施手续。

4、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原件:

(1)公司董事会的申请;

(2)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3)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4)有权部门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批准文件;

(5)非流通股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讧明及改革方案相关协议文件;

(6)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文件;

(7)保荐意见书;

(8)法律意见书;

(9)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10)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完备申请材料后的十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向经审核同意的公司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动确认通知表》。

6、上市公司应当将本程序第4条要求的文件和本程序所述通知表,以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所规定的文件提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其申请办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实施手续。

7、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审核同意后,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办理相关公告发布事宜。

8、改革方案涉及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派现的,应当设置两个股权登记日,第一个为送红股、转增、派现的股权登记日;第二个为实施改革方案的股份变更登记日,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安排在改革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次日到账。

改革方案涉及股份追送承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追送股份临时保管手续;涉及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承诺增持社会公众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办理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账户冻结手续;涉及大股东代为垫付的有关对价安排,实施公告中须需明确日后偿还具体事项;发行可转债的公司,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日须停止转股一日。上市公司可以在此之前发布提示性公告。

9、上市公司应当在改革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向本所提交变更证券简称及恢复交易的公告,申请变更证券简称,并在改革方案实施完成后的首个交易日刊登该公告。

10、改革方案属于非流通股股东作出对价安排的,本所不计算公司股票的除权参考价;改革方案中涉及上市公司除权事项的(如上市金司送红股、转增、派现),按本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本所对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的开盘参考价进行除权处理。

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后的首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第二个交易日开始,公司A股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以前一交易日为基期纳入指数计算。

特别声明:

1、本指南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旨在作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人了解本所审核和登记事项办理的概览。各审核和登记事项的办理均应当按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进行。

2、本指南所述办理时限和程序仅为正常情况下办理相关业务的时限和程序,不适用于出现不可抗力或者监管机构调查等特殊情况。

3、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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