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3.07.26【实施日期】2013.07.26【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产品概要
本文所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是指由国内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追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基础资产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下简称“黄金现货合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的ETF。
黄金ETF份额登记托管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其基础资产为黄金现货合约,在金交所交易和登记。
黄金ETF的申购和赎回可采用现金申赎或黄金现货合约申赎两种模式。
采用现金申赎的,由基金管理人在金交所场内买卖黄金合约。黄金ETF在本所场内的现金申赎,申购份额在完成清算交收后T+1可用。当日买入的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赎回的份额实时记减。申购和赎回业务所涉及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均不纳入净额结算,其中,申购业务由结算公司按照T日逐笔全额方式清算交收,赎回业务由结算公司按代收代付清算交收。投资者提交申购申报的,基金管理人在完成资金交收后,买入黄金现货合约;投资者提交赎回申报的,基金管理人卖出黄金现货合约。
黄金现货合约申赎是跨系统的申赎模式,只有同时具备上海证券市场证券账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和金交所黄金账户的投资者才可参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赎,黄金现货合约申赎由本所、金交所和结算公司建立实时联通的信息通道提供支持。投资者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及赎回获得的黄金现货合约实时可用,结算公司盘后根据本所发送的申赎数据完成份额变更登记。
黄金ETF申赎模式对照表
申赎模式 |
黄金现货合约申赎 |
现金申赎 |
申购效率 |
申购份额可用日 |
T日可卖,
T日可赎回 |
T+1日可卖(完成清算交收后),T+1日可赎回(完成清算交收后) |
申购份额登记日 |
T日 |
T日 |
代理买入合约日 |
N/A |
最快在T+1日,以基金公司具体约定为准 |
清算交收模式 |
结算公司根据本所数据做份额变更登记,资金清算交收由金交所完成 |
结算公司盘后逐笔全额清算交收 |
赎回效率 |
赎回合约可用日 |
黄金现货合约T日可卖,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T日可用于申购(具体以金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
N/A |
代理卖出合约日 |
N/A |
最快在T日,以基金公司具体约定为准 |
赎回资金可用日 |
N/A |
一般在T+1日之后,以基金公司具体约定为准 |
份额记减日 |
T日盘中交易系统记减可用额;T日盘后注销份额 |
T日盘中交易系统记减可用额;T日盘后结算公司注销份额 |
清算交收模式 |
结算公司根据本所数据做份额变更登记,资金清算交收由金交所完成 |
结算公司根据本所数据做份额变更登记,对赎回资金提供代收付服务 |
证券账户
投资者参与黄金ETF的现金申赎和二级市场交易,仅需具备上海证券市场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投资者参与黄金ETF黄金现货合约申赎,需同时具备上海证券市场证券账户和金交所黄金账户。参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赎的投资者,应事先将其证券账户、交易单元和在金交所的黄金账户、意向参与的黄金ETF品种等信息在基金管理人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分别向金交所和结算公司申请验证账户有效性,对投资者的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绑定,并将确认后的投资者账户备案信息发送给金交所。
市场参与者
黄金ETF现金申赎和二级市场交易的参与者与现有单市场ETF参与者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券商、基金、个人投资者及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代销机构及参与者业务单元的管理模式与现有ETF相同。
黄金ETF黄金现货合约申赎的参与者需同时开设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并完成账户信息备案后,才能使用黄金现货合约进行黄金ETF的申购和赎回。参与者主要包括金交所会员及其代理客户。
发售
黄金ETF在发行渠道上包括场内现金认购、场外现金认购和场外黄金合约认购。
场内现金认购与单市场ETF发行方式类似,场内现金认购可采用单日发行或多日发行,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在网上现金认购阶段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
场外黄金现货合约认购前须事先将其证券账户、交易单元和在金交所的黄金账户、意向参与的黄金ETF品种等信息在基金管理人处备案。场外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结算公司提交现货合约认购数据,结算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份额登记申请和上述过户数据,进行ETF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级市场交易
本所为黄金ETF开设的代码段为518***,发行、申赎、交易相关的代码分配规则与单市场股票ETF相同。
二级市场交易基本要素如下:
1)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卖出;
2)当日买入的黄金ETF份额,当日可以现金赎回,但不可用于黄金现货合约赎回;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4)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5)涨跌幅限制为10%;
6)交易时间:本所交易时间(集合竞价时间:上午9:15-9:25;连续竞价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大宗交易时间15:00-15:30)。
7)黄金ETF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申购与赎回
1)现金申赎(上市首日起)
当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公布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其中包括当日申购总量和赎回总量的限额。交易时间内,投资者通过代办券商提交申赎申报,代办券商负责检查申购的对价是否足额。交易系统接收代办券商的申赎申报后,检查当日该基金的累计申赎申报是否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限额,对通过检查的赎回申请,实时记减投资者可卖出或赎回的ETF份额,实时发送申赎确认信息给券商、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金交所买入(卖出)相应的黄金现货合约。
申购申报不允许撤单,当日现金申购的黄金ETF份额,当日清算交收完成后,可于次一交易日卖出、现金赎回或黄金现货合约赎回。
现金申购与赎回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黄金现货合约申赎
投资者进行黄金现货合约申赎前需在基金管理人事先完成账户备案,基金管理人分别在结算公司和金交所验证投资者在两个市场账户的有效性。投资者证券账号、黄金账号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在基金管理人的备案信息。代办券商应及时向其客户披露对应的交易单元号,以便客户进行黄金现货合约申赎。
交易时间内,投资者通过金交所会员向金交所提交申购申报。本所接受金交所传送的投资者申赎数据及黄金现货合约冻结数据后,检查投资者账户合法性、指定交易关系等,对通过检查的申报,将成功的申购确认数据实时发金交所、基金管理人和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依据本所提供的申赎成交确认信息进行ETF份额登记(实时记增投资者可卖出或赎回的ETF份额),并向相应的券商(通过交易单元)发送份额增加信息。对未通过检查的申报,本所只向金交所反馈确认失败信息。金交所收到本所成功确认信息后实时进行黄金现货合约过户,即从投资者黄金账户过户到ETF托管黄金账户。对于未通过检查的申购申请,金交所收到本所失败确认信息后,解除相应黄金合约的冻结。
当日开盘前,结算公司向交易系统传送投资者账户的“可赎回额度”。可赎回额度是指前一日已完成资金交收并登记在投资者名的ETF份额或买入并已完成预交收的ETF份额。交易时间内本所交易系统收到金交所传送的投资者赎回申报后,检查投资者账户合法性、指定交易关系等,然后检查赎回数量是否未超过其持仓量和“可赎回额度”,如同时满足两项条件,则赎回成功,登记结算公司依据本所提供的成交确认信息实时记减投资者持有的ETF份额和“可赎回额度”。
本所交易系统将成功的赎回确认数据实时发金交所、基金管理人、结算公司,并向相应的券商(交易单元)发送份额减少信息。金交所接收到本所的成功确认信息后,实时进行黄金现货合约过户,即从ETF托管黄金账户过户到投资者黄金账户;如收到本所确认失败信息,则通过其会员向投资者发送赎回失败的反馈。
对未通过检查的申赎申请,本所只向金交所发送确认失败信息。
当日收盘后,本所将当日成功的申购数据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和相应的券商;当日收盘后,结算公司根据本所盘中发送的申购数据,完成新增份额登记。
当日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的黄金ETF份额,当日可以卖出、现金赎回或黄金现货合约赎回;当日黄金现货合约赎回获得的黄金现货合约,当日可以用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
黄金现货合约申赎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00。
登记结算
1)现金申赎
黄金ETF申购、赎回涉及的资金均采取非担保交收模式。
对于申购的份额,结算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当日申购数据进行现金替代的逐笔清算,计算出结算参与人每笔申购应收付的资金数量,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相关结算参与人和基金管理人。结算公司按照根据当日申报的先后顺序,逐笔检查该时点券商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资金是否足额(资金不足的不办理记增)。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按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时间进行代收代付。
对于赎回的份额,当日末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本所的赎回数据,按照赎回方证券账户相应黄金ETF份额的可用数量,办理黄金ETF份额的记减。赎回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按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时间进行代收代付(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1日至T+3日可与券商完成赎回资金的交收);当日买入的份额,日终预交收足额,下一交易日方可赎回。
2)黄金现货合约申赎
对于申购或赎回的份额,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T日有效申购或赎回数据,进行黄金ETF份额的记增记减。黄金现货合约申赎涉及的黄金现货合约交收由金交所负责处理,涉及的预估现金、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交收,由金交所负责交收或由基金管理人与金交所代办会员自行交收。
3)结算交收违约的处理
在现金申赎方式下,代办券商未做好申购对价的冻结和控制,或未能按照结算时间要求准备好交收资金造成申购赎回交收失败,本所可以商结算公司暂停代办券商的申赎资格,或者根据本所相关规定采取其他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收益分配与权益登记
黄金ETF收益分配业务处理模式类似现有股票ETF。权益登记日清算交收完成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收益分配权。
停复牌
基金交易、现金申购(赎回)、实物申购(赎回)可以分别停复牌。本所根据基金公司的申请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进行相应的停复牌;金交所根据基金公司申请或黄金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对黄金现货合约申赎进行相应停复牌。
信息披露
1)交易行情显示
黄金ETF交易行情要素与现有的股票ETF基本一致。
2)IOPV计算
黄金ETF的IOPV由中证指数公司计算。中证指数公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清单内各只黄金现货合约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传给交易系统发布,发布频率同单市场ETF。
3)申赎清单
黄金ETF与单市场股票ETF的清单差异主要体现在:公告清单中黄金合约的单位为克。
收费标准
黄金ETF场内交易收费标准同现有股票ETF,但不实行按照交易量的阶梯式费用返回和减免,只对流动性服务商进行费用返还。由于不涉及组合证券过户,黄金ETF无须收取组合证券过户费。
根据本所ETF品种交易经手费规定,黄金ETF的交易经手费为成交金额的 0.0045% (会员交本所)。
收益分配
黄金ETF收益分配业务处理模式类似现有股票ETF。权益登记日清算交收完成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收益分配权。
其他事项
黄金ETF申购、赎回的其他事项,适用本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黄金ETF的交易事项,适用本所《交易规则》中关于基金品种的有关规定。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本指南的相关内容与本所、金交所或者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