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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

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的公告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0号【发布日期】2013.07.18【实施日期】2013.10.01【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在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行为,提升市场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12]2号)等相关自律规定,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以下简称《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于2013年6月18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债券专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6月27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发行企业及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自律规定和《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要求,编制、披露存续期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二、《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是对存续期间相关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表格体系是否列明,凡是对企业偿债能力以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予以披露。投资者应当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发行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四、《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五、《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

为促进存续期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提升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协会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等自律规定制定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简称《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

一、使用说明

(一)《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内容

《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发行企业、信用增进机构和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格式规范,包括PC表(存续期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表)、PZ表(存续期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表)、PB表(存续期变更已披露信息披露表)、PD表(兑付信息披露表)、PH表(持有人会议信息披露表)、PX表(存续期信用增进机构信息披露表)、PK表(存续期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意见信息披露表)及PF表(存续期专项法律意见信息披露表)共8套子表格及相关使用说明文件,各子表格以后续管理(Post-registration Supervision & Administration)英文首字母及表格中文名称关键字拼音首字母组合命名。

(二)相关表格中的列示内容是对存续期间相关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信用增进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范文件要求披露信息、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所披露的信息和所出具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而言:

1、发行企业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按照PC表、PZ表、PB表、PD表及PH表要求披露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变更已披露信息、兑付信息及持有人会议等相关信息。

2、信用增进机构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参照发行企业按照PC表、PZ表、PB表要求披露信息,并按照PX表要求披露个别特殊事项信息。

3、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守行业准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审计,按照PK表要求对企业变更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出具专项说明。

4、律师事务所应遵守行业准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存续期内相关法律事项,参照PF表发表法律意见;出席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的律师,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按照PH表要求对持有人会议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

5、召集人组织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时,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按照PH表要求披露持有人会议有关信息。

6、相关主体按照各表格要求披露信息时,应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1)引用的有关信息应保证内容真实、准确;

(2)文字清晰准确,表述规范,不得出现矛盾歧义,不得刊载任何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词句;

(3)披露文件应采用盖章的PDF格式。

(三)债务融资工具以非公开定向方式发行,相关主体于发行协议中约定参照公开发行方式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按照本《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的有关要求予以披露。

二、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

(一)PC表(存续期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表)

序号

内容

PC-0

重要提示、目录及释义

PC-0-1

企业应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报告盖章页:企业全称、公章及披露时间。

PC-0-2

目录。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对应的页码。

PC-0-3

释义(如有)。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名称缩写、专有名词等作出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PC-1

第一章 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

PC-1-1

企业基本情况:

联系方式:

(1)公司的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如有);

(2)公司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

(3)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联系人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PC-1-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应按债项逐一披露以下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总金额、已使用金额、未使用金额。

(2)已使用资金的用途;用途是否已变更;变更情况是否已披露;变更后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PC-2

第二章 财务报告

 

本章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执行国家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政策过渡期安排的公告》有关要求,并参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中C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表)填报。

说明:

1、企业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第八条规定,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时,应按照本表格要求填报。

2、已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填报本表第二章时,可披露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二)PZ表(存续期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表)

序号

内容

PZ-0

公告主体及标题

PZ-0-1

主体名称及相关债项--披露主体名称。

PZ-0-2

公告标题--首行简明填写相关企业拟披露何种具体事项;披露事项如涉及债项的,应对债项相关信息予以明确。

PZ-1

企业更名

PZ-1-1

(一)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发行企业名称变更时,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当自更名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3、公告内容

(1)更名原因;

(2)工商登记变更完成情况;

(3)企业名称变更情况,企业涉及的债项简称及代码变更情况;

(4)企业更名后债权债务关系承继情况;

(5)企业有关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相关义务的承诺。

若为信用增进机构更名的,应说明信用增进义务的承继情况。

PZ-1-2

(二)信用增进机构承诺函

1、适用范围

若更名发行企业存续期的债务融资工具涉及信用增进,信用增进机构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承诺函。

2、披露时间

信用增进机构承诺函应在发行企业更名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3、公告内容

(1)发行企业名称变更情况。

(2)为更名前企业提供信用增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融资工具名称、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约束条件及担保性质等。

(3)所提供的信用增进继续适用于更名后企业的承诺。

PZ-2

企业变更经营方针、经营范围

PZ-2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经营方针、经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变更经营方针,应当自决定变更经营方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自办理完毕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3、公告内容

相关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变更原因,原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及变更后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具体信息;

(2)变更相关程序进展。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需说明企业《公司章程》修改情况,企业就有关项目向主管部门申请及批复情况,及企业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有关信息的情况。

PZ-3

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PZ-3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或行业政策变化、重大灾害、特许经营权变化等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该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变化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相关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变化趋势发生重大改变时,企业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该情况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事项后续进展。

3、公告内容

相关基本情况:

(1)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有关变化情况;

(2)若该外部条件重大变化具有持续性且发生重大进展,企业应披露该进展情况。

(3)管理层预计上述影响的持续时间。

影响分析:

该外部条件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应对措施:

企业针对该重大变化采取或将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安排。

PZ-4

重大合同

PZ-4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签订资产交易等非日常生产经营合同、合同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合同的成交金额占企业净资产10%以上的,以及企业签订日常生产经营合同、合同的成交金额占企业营业收入50%以上的,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于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和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风险事件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应于知悉或应当知悉该影响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事项后续进展。

3、公告内容

相关基本情况:

(1)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各方、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交易具体安排等;

(2)企业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决议情况;主管部门核准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影响分析:

(1)签订该重大合同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2)本次重大合同执行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情况。

PZ-5

企业资产抵押、质押

PZ-5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发生将所属资产抵(质)押,单笔抵(质)押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企业净资产达到10%或抵(质)押资产总额(口径同上)累计占企业净资产超过50%之后进行的任何抵(质)押,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于相关资产抵(质)押手续办理完结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3、公告内容

相关基本情况:

(1)企业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决议情况;

(2)抵(质)押协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债务的金额及其范围、抵(质)押物基本情况、抵(质)押期限以及与抵(质)押相关的其他情况。

如因向他人提供担保进行资产抵(质)押,应披露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3)抵(质)押物的评估、登记、保管等相关法律手续办理情况;

(4)累计资产抵(质)押情况:截止公告日,企业累计资产抵(质)押余额、占净资产比重等情况。

影响分析:

本次或累次抵(质)押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PZ-6

企业资产出售、转让、划转

PZ-6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对外出售、转让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若资产无偿划转导致企业净资产减少10%以上的,应及时通知主承销商召集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2、披露时间

企业应于签订相关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于企业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决定、有关主管部门批复、资产过户登记等重大时点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事项后续进展。

3、公告内容

相关基本情况:

(1)资产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资产交易各方、交易标的、交易金额、资产交易具体安排等;

(2)企业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决议情况;主管部门核准情况;交易执行重大进展或变化情况;

(3)相关资产产权过户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情况。

影响分析:

(1)本次资产交易事项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2)该项资产交易执行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情况;

PZ-7

资产报废

PZ-7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所属固定资产由于使用过程中的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致使该资产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而报废清理,报废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企业净资产5%以上的,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于相关资产报废处理完结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3、公告内容

基本情况:

(1)报废资产的账面金额、使用年限、折旧情况,报废原因、资产清理情况等;

(2)企业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决议情况。

影响分析:

该项资产报废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重点为对企业当期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影响。

应对措施:

企业针对该资产报废对生产经营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

PZ-8

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PZ-8-1

(一)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未能按照相关约定偿还债务,单笔或累计金额占企业净资产5%以上,或绝对金额较为重大的,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于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于达成违约债务处置协议、协议执行等重大时点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事项后续进展。

3、公告内容

基本情况:

(1)债务形成情况,包括债权人、债务形式、债务金额、期限等;

(2)债务违约情况,包括债务违约原因及处置进度,企业债务累计金额等;

影响分析:

债务违约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企业相关风险提示。

应对措施:

企业债务重组安排等应对措施。

PZ-9

企业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情况

PZ-9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因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发生安全事故、履行担保责任等需承担的赔偿金额占企业净资产10%以上的,或因履行赔偿责任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事项时,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当于赔偿责任确定发生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3、公告内容

基本情况:

(1)重大赔偿责任的原因,赔偿责任范围、赔偿责任协商情况,有权机关对赔偿责任认定情况等;

(2)赔偿责任的具体履行情况。

影响分析:

因履行赔偿责任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应对措施:

企业就减小或消除履行赔偿责任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

PZ-10

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PZ-10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因受行业低迷、经营不善等原因影响,亏损金额占企业净资产10%以上;公司发生安全事故、遭受自然灾害、与经营相关企业形成的债权难以实现等原因导致损失占企业净资产10%以上的,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于发生亏损(损失)当期处理完成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3、公告内容

基本情况:

重大亏损(损失)原因、发生时间、金额等基本情况。

影响分析:

重大亏损(损失)事项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应对措施:

企业就减小或消除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

PZ-11

企业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PZ-11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与其他公司形成的历史债务因债务人无法偿还、双方议定债务豁免,免除债务的账面金额占企业净资产达5%以上,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于与债务人签订债务豁免协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3、公告内容

基本情况:

债务形成原因,债务人基本情况,债务金额、期限、性质等情况。

影响分析:

该豁免事项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PZ-12

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PZ-12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于一个自然年度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时,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于做出或收到新任人员正式任命决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3、公告内容

基本情况:

原相关人员任职情况等基本信息,变动原因;相关决议情况、新任人员聘任安排及基本情况等。

影响分析:

相关人员变动对企业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对企业董事会决议有效性的影响。

PZ-13

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PZ-13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患病或发生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按本表格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于知悉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职时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3、公告内容

基本情况: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职原因;新任人员任职前的过渡期安排;新任人员聘任安排和基本情况。

影响分析:

因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职对企业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PZ-14

企业减资、合并、分立

PZ-14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注册资本减少、企业吸收合并(企业吸收它方或被它方吸收)或新设合并以及企业派生分立或新设分立,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自内部有权决策机构作出决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于相关协议签订、收到有关主管部门批复、相关工商登记变更等重大时点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事项进展。

3、公告内容

相关基本情况:

(1)减资、合并、分立原因及实施方案;

(2)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决议情况;主管部门批复情况。

(3)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情况。

影响分析:

本次减资、合并、分立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应对措施:

企业债权债务承继或偿付方案、持有人会议安排等投资人保护机制的执行安排。

PZ-15

企业解散

PZ-15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法院裁决予以解散时,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于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对解散事项做出决议或者有权机关作出解散决定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做出解散裁决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于解散相关协议签订、解散收到有关主管部门批复、清算完成、工商登记注销等重大时点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事项进展。

3、公告内容

相关基本情况:

(1)解散原因;解散协议主要内容;企业资产、负债等基本情况;企业解散的后续清算情况;

(2)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决议情况;主管部门批复情况;法院裁决情况;工商登记注销情况。

应对措施:

债权债务承继或偿付方案、持有人会议安排等投资人保护机制的执行安排。

PZ-16

企业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PZ-16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符合以下相关情况的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应于以下时间节点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或事项后续进展:

(1)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经企业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形成决议,相关协议签订,收到有关主管部门批复,管辖法院受理及立案;

(2)企业涉及重整程序的:破产重整提出、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3)企业涉及和解程序的:企业申请和解、法院裁定、和解协议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4)企业涉及破产清算程序的:破产清算事由、法院裁定、清算程序执行及企业工商登记注销。

3、公告内容

相关基本情况:

(1)破产主体基本情况及破产原因;

(2)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决议情况;主管部门批复情况;法院受理及裁决情况;破产管理人;

(3)破产程序实施情况,其中:

a、涉及重整的:

(1)申请人,申请原因,重整程序批准情况;

(2)重整计划主要内容;债权人会议审议情况;法院批准情况;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b、涉及和解的:

(1)申请人,申请原因,和解程序批准情况;

(2)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债权人会议审议情况;法院批准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c、涉及清算的:

(1)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原因,破产债权债务的申报情况;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主要内容、批准及其执行情况;工商登记注销情况;

影响分析:

企业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对债务融资工具偿付的影响分析。

应对措施:

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承继或偿付方案、持有人会议安排等投资人保护机制的执行安排。

PZ-17

企业被责令关闭

PZ-17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被有权机构责令关闭的,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于获知被责令关闭、清算完成、工商登记注销等重大时点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公告内容

相关基本情况:

(1)有权机构就责令关闭事项决定的通知内容;

(2)清算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工商登记注销情况。

影响分析:

企业被责令关闭对债务融资工具偿付的影响。

应对措施:

债权债务承继或偿付方案、持有人会议安排等投资人保护机制的执行安排。

PZ-18

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PZ-18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出现关于企业重大不利报道或市场传闻时,企业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于知悉相关报道或传闻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3、公告内容

相关基本信息:

相关报道或市场传闻情况、企业核查有关情况;如企业需较长时间核实的,可说明预计所需的核实时间和目前进展情况。

影响分析:

市场传闻的出现对企业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PZ-19

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PZ-19

(一)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赔付金额占企业净资产10%以上,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当自获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于审判或者仲裁各阶段进展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完结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事项进展。

3、公告内容

相关基本情况:

(1)诉讼/仲裁事项的受理机构;当事人、案由、诉讼/仲裁标的;(2)后续进展情况:诉讼/仲裁结果以及执行情况;

影响分析:

本次诉讼、仲裁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PZ-20

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PZ-20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被给予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于收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信息;在案件重大进展、变化或判决生效执行等重大时点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事项后续进展。

3、公告内容

基本信息:

(1)企业收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通知的时间、事由、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的简要情节;有权机关调查进展情况;

(2)有权机关司法判决结果、处罚决定等情况。

影响分析:

调查事项、处罚结果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PZ-21

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PZ-21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当自收到有权机关调查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自收到有权机关调查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事项后续进展。

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自强制措施执行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3、公告内容

相关基本情况:

(1)相关人员被调查或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及简要情节;

(2)相关人员职责履行情况;

(3)涉嫌违法违纪事件调查情况、有权机关调查决定情况等。

影响分析:

(1)事件性质,相关人员违法违纪事项与企业的关系等;

(2)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应对措施:

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选举、任命或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派其他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维护生产经营秩序有关安排。

PZ-22

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PZ-22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相应金额占企业净资产10%以上的,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当自收到有权机构查封、扣押或冻结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企业资产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时,应当自收到相关有权机构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事项后续进展。

3、公告内容

相关基本情况:

(1)查封、扣押或冻结原因;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资产情况概述,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起始日期及期限;

(2)资产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包括解除原因、解除日期、解除资产情况概述;

(3)企业或相关责任方对相关诉讼或纠纷的判决或裁定的履行情况(若有)。

影响分析:

相关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PZ-23

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PZ-23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或毛利润占10%以上的主要业务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当自决定进行停顿或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停顿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于导致业务停顿事由消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事项后续进展。

3、公告内容

相关基本情况:

(1)企业业务介绍,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的原因及起始时间,陷入停顿的业务情况概述;

(2)后续相关进展,如整改情况,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情况,业务恢复正常运营情况等。

影响分析:

(1)业务停顿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预计损失及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

(2)预计主要或者全部业务恢复正常运营的时间。

应对措施:

企业为降低、消除业务停顿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应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的整改措施等。

PZ-24

企业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PZ-24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为其他主体融资、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担保总额(口径同上)累计占企业净资产超过50%之后进行的任何对外担保,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于担保手续(提供保证的指签署保证合同之日,提供抵(质)押的指抵(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不涉及办理登记的,则为签署相关抵(质)押合同之日)办理完结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3、公告内容

相关基本情况:

(1)企业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决议情况,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2)被担保人、担保受益人、反担保机构(若有)等担保事项相关各方,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范围等担保要件以及共同担保、附加担保情况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3)累计担保情况:截至公告日,企业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占净资产比重等情况,本年度最高对外担保限额,逾期担保总额(如有)。

影响分析:

本次或累计担保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PZ-25

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PZ-25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内容。

2、披露时间

企业应于披露债务融资工具首次发行文件时,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并于后续修订完成后、及时向市场披露制度更新情况。

3、公告内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明确企业应遵守的信息披露标准;

(2)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4)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6)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7)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8)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9)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10)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11)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12)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3)事务管理制度首次经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情况;

(14)事务管理制度的后续修订过程及修订内容,并经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情况。

PZ-26

信息披露承诺及落款

PZ-26

1、信息披露承诺--企业承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2、公告落款--企业全称、公章及披露时间

说明:

1、企业发生《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按本表格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信用增进机构应参照本表格要求披露重大事项信息。不论本表格是否明确规定,凡是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企业均应予以披露。

2、本表格各节“重大事项适用范围”中涉及的量化财务数据比较基准是关于该类事项重大程度的最低参考标准,企业发生相关事项时应予以充分评估,凡是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事项均应予以披露。

3、本表格中涉及的量化财务数据比较基准,均为企业最近一年或一期经审计的合并口径财务报表数据。

4、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同时涉及本表格不同章节描述情形的,可于一份公告中说明事项情况,但需同时满足各类情形的公告内容要点。

5、若企业在其他媒体公开披露了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董事会决议文件、交易报告书或报告书摘要、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相关链接并予以简要说明。

6、公告填写说明

(1)PZ0为公告主体及标题、PZ26为企业信息披露承诺及落款,PZ1-PZ25为各类企业拟披露重大事项信息的基本格式要求。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后,应填写【PZ0+(PZ1-PZ25)+Z26】表格相应内容。

(2)PZ1-PZ25表格包含事项各阶段披露内容,企业披露重大事项后,该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企业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在各时点起两个工作日内分别对应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三)PB表(存续期变更已披露信息披露表)

序号

内容

PB-0

公告主体及标题

PB-0-1

披露主体及相关债项--披露主体名称。

PB-0-2

公告标题--首行简明填写相关企业变更何种信息;若涉及变更相关债项信息的,应明确拟变更何期债项相关信息。

PB-1

变更基本公告

PB-1-1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发行企业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按照本表格要求披露变更公告。

2、披露时间

企业应于有权决策机构做出变更已披露信息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变更公告。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同时参见本表格相应具体要求。

3、公告内容

(1)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2)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3)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4)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5)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信息。

PB-1-2

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公告

1、适用范围

变更事项涉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应按照PK表格、PF表格要求披露相关公告。

2、披露时间

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公告应与企业变更公告同时披露。

3、公告内容

(1)企业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情况;

(2)变更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的专业意见。

PB-2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PB-2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拟对前期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的,应按本表格要求披露变更公告。

2、披露时间

企业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于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就该变更事项作出决议起两个工作日内且至少于资金用途实际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3、公告内容

(1)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债务融资工具概况;

(2)原募集资金用途及资金分配情况;

(3)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原因、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决议情况及变更后资金用途及资金分配情况;

(4)若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涉及新增项目,应说明新增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PB-3

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变更

PB-3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披露其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后,拟对原发行计划进行变更,应披露相关变更公告。

2、披露时间

企业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于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就该变更事项作出决议起两个工作日内,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3、公告内容

(1)拟变更发行计划的中期票据注册及发行基本信息;

(2)原发行计划;

(3)变更原因、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决议情况及变更后发行计划。

PB-4

企业变更财务信息

PB-4-1

会计差错更正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对已披露财务信息的差错进行更正,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更正公告,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若对经审计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还应披露相关审计责任主体出具的专业意见。

2、披露时间

企业应于有权决策机构做出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决定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更正公告,并同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对经审计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企业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公告内容

(1)更正原因、更正前后的财务信息及其变化情况,更正事项对财务情况的影响。

(2)更正事项相关依据,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决议情况,原审计责任主体对相关更正事项出具的意见。

(3)更正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4)若因存在差错更正经审计财务信息的,说明对更正后信息进行审计的有关安排以及预计披露更正后经审计财务信息的时间。

PB-4-2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

企业公告

1、适用范围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变更公告。

2、披露时间

企业应于有权决策机构做出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决议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市场披露变更公告。

3、公告内容

(1)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适用日期,变更情况;

(2)变更事项相关依据、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决议情况;

(3)变更事项相关会计处理;变更事项对相关年份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涉及企业业务的范围以及对净资产、净利润的影响等。

PB-5

信息披露承诺及落款

PB-5

1、信息披露承诺--承诺企业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2、公告落款--企业全称、公章及披露时间

说明:

1、企业发生《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第十四条所列述的变更已披露信息的事项,应按照本表格披露相关信息。PB-1子表格为变更事项的一般通用格式,PB-2、PB-3、PB-4子表格为三类变更事项的特别格式;PB-0和PB-5为各类事项披露公告均需符合的抬头与落款要求。企业需按照【PB0+(PB1-PB4)+PB5】的格式披露相关信息。

2、企业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变更已披露财务信息的,应分别按照PB-2、PB-3和PB-4子表格要求披露信息。变更其他信息应按照PB-1子表格要求披露信息。

3、企业变更信息若涉及需由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的,应同时按照PB-1-2的要求及PK表(存续期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意见信息披露表)或PF表(存续期专项法律意见信息披露表)的有关要求出具专业机构意见。

序号

内容

PD-0

公告主体及标题

PB-0-1

主体名称及相关债项--披露主体名称。

PB-0-2

公告标题--简明填写企业披露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兑付信息。

PD-1

兑付公告

PD-1

 

1、适用范围

企业应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利息时,应按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自律规定中的时限要求披露付息或本金兑付公告。

3、公告内容

(1)拟兑付债券基本信息

披露发行企业、债券名称、债券简称、债券代码、发行总额、本计息期债券利率、到期兑付日、信用增进安排(若有)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基本信息。

(2)兑付办法:说明兑付操作过程。

(3)相关机构:说明发行企业、主承销商、托管机构名称及其联系人、联系方式。

PD-2

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公告

PD-2

1、适用范围

债务融资工具设立信用增进措施的,若企业无法履行本息兑付义务,提请信用增进机构履行本息代偿义务的,应参照本节要求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企业应当于预期/确定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本息兑付义务之日,且于披露《兑付公告》前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3、公告内容

(1)需兑付债券基本信息

概述债券名称、债券简称、债券代码、发行总额、本计息期债券利率、到期兑付日等债券基本情况;相关信用增进安排及有关协议约定情况。

(2)企业偿债能力情况

说明企业偿债能力基本情况,无法履行本息兑付义务的实际情况。

(3)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说明

说明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有关诉求。

PD-3

信息披露承诺及落款

PD-3-1

1、信息披露承诺--企业承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PD-3-2

2、公告落款--企业全称、公章及披露时间

(四)PD表(兑付信息披露表)

说明:

1、企业披露《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第二十四条列述的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兑付本息公告时,应按照本表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其中,PD-0和PD-3为各类公告均需符合的抬头与落款要求。

2、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兑付时,应按照PD-1子表格要求披露相关兑付信息;若债务融资工具设立信用增进措施,企业出现不能自行兑付本息的情况,还需于PD-1子表格披露前,参照PD-2子表格披露相关信息。

(五)PH表(持有人会议信息披露表)

序号

内容

PH-0

公告主体及标题

公告标题--发行人名称、会议名称、债项、公告类型

PH-1

持有人会议召开公告

PH-1

1、适用范围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持有人会议召集人需披露会议召开公告文件的,应按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至少于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十个工作日披露召开公告

3、公告内容

(1)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基本信息

发行人名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间、债项、债项简称、发行金额、期限、利率、评级、信用增进安排(若有)、相关主承销商;

(2)会议召开背景

会议触发依据,触发事项概述,包括事项的起因、主要内容等;

(3)会议要素

会议召集人、议案名称、拟召开时间、地点、召开形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参会程序

查询债券账务信息的途径及方式;参会证明形式及出具参会证明的时间;参会回执寄送方式、寄送对象、寄送时间;说明未出具参会证明的法律后果;

(5)表决程序

表决方式、期限、回执寄送对象及寄送时间;会议备案材料原件寄送对象、寄送时间、寄送方式;

(6)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方式;

4、附件模板

(1)授权委托书

XX债项持有人授权委托书

XX债项持有人授权委托书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XX年XX月XX日召开的A公司XX债项持有人会议,审议《关于XX公司XX债项由B公司承继的议案》。

授权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于本次A公司XX债项持有人会议按照以下指示就会议议案投票,如未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如有多项议案,逐项写明具体议案名称

 

 

 

授权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于本次A公司XX债项持有人会议中对议案进行修正(如需)。

授权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于A公司XX债项持有人会议中对修正议案进行表决(如有)。

委托人签名(盖章):身份证号码:

债券持有数量: 账号:

受托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1、请在上述选项中打“√”;

2、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3、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

(2)参会回执

XX债项持有人参会回执

参会人员

单位名称

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3)表决回执

XX债项持有人会议表决回执

本公司/本人已经按照《A公司XX债项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公告》对会议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本公司/本人对《关于XX公司XX事项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债权人/被授权人签名(盖章):身份证号码:

债券持有数量: 账号:

注:1、请在上述选项中打“√”;

2、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PH-2

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PH-2

1、适用范围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持有人会议召集人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文件的,应按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PH-2

2、披露时间

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于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工作日披露会议决议公告。

3、公告内容

(1)持有人会议的基本信息

发行人名称、债项简称、会议名称、召集人、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2)会议参会情况

会议召开形式;本期债项持有人机构数目、出席持有人会议机构数目、参会形式、出席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说明;参会机构持券金额以及占比;会议有效性;

(3)会议审议情况

同意、反对会议议案、以及放弃投票权的机构数目、持券金额、占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出席会议机构持券金额的持券量比例;核对投票的有效性、确认表决的有效性;

(4)相关法律意见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范围及法律意见;

PH-3

持有人会议发行人答复

PH-3

1、适用范围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规定,发行企业需披露对持有人会议决议文件的答复公告文件的,应按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发行企业应于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后四个工作日之内披露相关答复公告。

3、公告内容

发行人名称、债项简称、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议案;持有人参会及表决情况;会议决议情况;发行人对于会议决议是否同意的声明;

PH-4

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PH-4

1、适用范围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第十七条规定,律师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按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相关律师应于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工作日随同会议决议公告一并披露其法律意见书。

3、法律意见内容

(1)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针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公告披露时间、披露渠道、公告内容概述;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形式,明确表达上述事项法律意见,说明相关依据。

(2)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参会资格

针对本期债项持有人机构数目、出席会议的机构数目、参会形式、参会机构持券金额;出席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参会人员参会资格的有效性;参会人员持券金额占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金额的比例,明确表达参会资格有效性、会议有效性的法律意见,说明相关依据。

(3)会议事项审议

针对会议审议内容;议案审议基本情况,包括议案与《持有人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是否一致、是否对议案进行更改或者修正、是否审议了议案中未列明事项;明确表达针对会议议案审议情况的法律意见,说明相关依据。

(4)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针对表决方式、收到表决票数、对应的持券金额、占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出席会议机构持券金额的比例、表决票的有效性;同意、反对以及弃投票的数目、对应的持券金额、各自占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出席会议机构持券金额的持券量比例;说明出具法律意见的法律或者规则依据、明确表达针对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法律意见。

PH-5

公告落款

PH-5

公告落款--相关披露主体机构名称、公章、披露时间

说明:

1、PH-1和PH-2子表格的披露主体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PH-3子表格的披露主体为发行人,PH-4子表格的披露主体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律师 。

2、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的标题及抬头、意见书相关基础内容、生效信息和落款等其他格式要求,参考PF表(存续期专项法律意见信息披露表),其他内容按照PH-4子表格有关要求披露。

(六)PX表(存续期信用增进机构信息披露表)

序号

内容

PX-0

公告主体及标题

PX-0-1

主体名称--披露主体名称。

PX-0-2

公告标题--简明填写信用增进机构披露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义务履行情况。

PX-1

信用增进义务履行安排公告

PX-1

 

1、适用范围

债务融资工具设立信用增进措施,出现发行企业无法履行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义务、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经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决议、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经发行企业与信用增进机构达成一致、信用增进协议约定发生变动的,信用增进机构应按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信用增进机构应于发行企业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公告》、持有人会议决议生效等时点,及时披露《信用增进义务履行安排公告》。

3、公告内容

(1)基本情况

被提供信用增进的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情况、发行企业无法履行本息兑付义务的情况,债务偿还有关安排,增信协议有关约定。

(2)信用增进义务履行安排

1)若信用增进机构拟按照约定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说明具体履约安排。

2)若拒绝或无法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说明有关原因、信用增进相关协议变更或终止情况,相关后续安排。

PX-2

信用增进义务履行完成公告

PX-2

 

1、适用范围

债务融资工具设立信用增进措施,发行企业不能兑付,由信用增进机构代偿的,信用增进机构应按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时间

信用增进机构应于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兑付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披露相关信息。

3、公告内容

(1)基本情况

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情况、发行企业无法履行本息兑付义务的情况,债务偿还有关安排,增信协议有关约定。

(2)信用增进义务履行情况

说明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本息代偿相关情况。

PX-3

信息披露承诺及落款

PX-3-1

1、信息披露承诺--企业承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PX-3-2

2、公告落款--企业全称、公章及披露时间

说明:

本表格为信用增进机构特殊事项披露规范。信用增进机构除需比照发行企业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外,针对个别事项还应按照本表格要求披露信息。

(七)PK表(存续期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意见信息披露表)

序号

内容

PK-0

公告主体及标题

PK-0-1

公告标题--简明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某企业某更正事项的专项意见。

PK-0-2

意见书发送主体--明确该意见书的使用主体。

PK-1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企业财务信息更正的专项意见

PK-1

 

1、适用范围

发行企业因存在会计差错对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进行更正的,原相关审计责任主体应针对前述更正和变更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2、披露时间

原审计责任主体应于发行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做出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该专项意见,且披露时间应与企业变更公告同步。

3、专项意见内容

(1)发行企业、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基本信息及信用增进安排,发行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关系等。

(2)财务信息更正原因、更正前后信息,更正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信息。

(3)说明对企业该财务信息更正事项的专业意见。

(4)若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为更正后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责任主体,应披露更正后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PK-2

公告落款

PK-2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章(至少2名)、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签署日期。

(八)PF表(存续期专项法律意见信息披露表)

序号

内容

PF -0

公告标题及抬头

PF-0-1

公告标题--简明填写律师事务所针对何企业、何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PF-0-2

意见书发送主体--明确该意见书的使用主体。

PF-1

意见书内容

PF-1-1

一、法律意见相关背景

1、相关依据及约定

说明律师事务所需出具该法律意见书的有关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简述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企业相关协议的约定情况。

2、受托事项概述

简述律师事务所受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事项的相关信息。

3、相关假设

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必要合理假设。

4、有关承诺及说明

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说明已经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法律事项以及拟披露有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核查范围及程序

说明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履行的核查工作依据、相关资料、具体核查范围及程序。

6、法律意见用途

明确法律意见书使用主体及用途、使用主体引用相关法律意见的约束。

PF-1-2

二、法律意见

1、意见范围

明确说明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涉及的范围、针对的事项;说明对于影响法律意见的非法律事项,律师获取信息、做出结论的方式。

2、意见内容

说明法律意见出具的依据、明确表达针对相关法律事项的法律意见。对于部分事项的法律意见内容存在相关特别说明的,需同时参照相关特别说明的要求。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相关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要求,参照H-4(持有人会议信息子表格)的有关说明。

3、生效信息

说明法律意见书的生效时间。

PF-2

公告落款

PF-2

经办律师签章(至少2名),律师事务所公章、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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