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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保协发[2008]257号【发布日期】2008.12.18【实施日期】2009.02.01行业规定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省(市、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工作小组制定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机制是保险行业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服务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提高被保险人满意度、提升保险行业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及时修改系统、调整流程,确保《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顺利实施。

二、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要加强对接报案人员、查勘定损人员等的培训,确保能够正确向被保险人解答相关问题。

三、各地保险行业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让被保险人及时了解“互碰自赔”机制的便利之处、适用范围、操作流程等。

四、各地保险行业应加强与交通管理、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取得对《办法》实施的理解和支持,加大骗赔案件的处罚力度。

五、各地保险行业应依据《办法》,并结合本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进一步制定细化统一的“互碰自赔”处理流程等,并向社会公示。

六、对于按照“互碰自赔”机制处理后,最终定损金额略超过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各保险公司应本着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给予灵活处理。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七、考虑到事故发生概率和追偿概率的均衡性和稳定性,为了简化处理、降低理赔成本,各保险公司对“互碰自赔”机制下支付的赔款,不再行使对对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八、各地保险行业要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加强行业信息沟通力度。可组织各公司分支机构设置理赔联系人制度,负责公司之间的联系沟通,调阅理赔资料等工作。各方保险机构必须予以配合。

九、《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中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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