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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总分行借款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发文字号】中银资[2000]62号【发布日期】2000.09.05【实施日期】2000.09.05【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总分行借款的管理,在保证支付需要的同时,规范分行的借款行为,促使分行合理运用借款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分行借款的种类和用途:

一、总分行借款分为基数借款、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基数借款是指分行1997年末向总行借款余额中被长期占用,一时难以归还的借款(含划转再贷款);长期借款指期限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借款;短期借款指期限半年以下的借款。

二、基数借款只能减少不能增加。长期借款用于弥补分行由于贷款投放、亏损占款等原因导致的长期资金缺口;短期借款用于弥补分行因头寸临时不足导致的短期资金缺口。

三、分行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向总行申请借款,严禁将短期借款用于弥补长期资金缺口。

第三条 总分行借款期限结构

一、总分行借款期限品种根据需要设定,并根据情况的变化予以调整。

二、基数借款不再设固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间采用分段计息方式管理,借款利率随总行利率调整而调整;长期借款设1年和6个月两个期限档次;短期借款设3个月、1个月、14天和7天四个期限档次。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均执行合同利率。

三、总分行借款均按季结息。

第四条 总分行借款的申请

一、分行向总行申请短期借款时,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总行资金部上报借款申请报告(详细要求见中银资业〔2000〕63号文件)和“中国银行总分行借款申请表”(格式后附)。

二、分行向总行申请长期借款时,除上报借款申请报告和借款申请表外,还应提供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批准的长期借款计划的复印件。

三、借款金额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申请书,需资金处处长签字并加盖资金处印章;5000万元以上的申请书需分行行长签字并加盖分行行章。

第五条 总分行借款的审查与发放

一、分行应严格按照实际需要申请借款,严禁利用借款和上存资金的不同期限和利差进行套利活动。当总行认为分行借款申请的期限和利率在客观上构成套利行为时,即在发放借款时对借款期限和利率进行相应调整。

二、短期借款的发放:总行资金部收到分行的借款申请表后进行审核,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

三、长期借款的发放:资金部对分行长期借款申请报告及所附借款申请表进行审核同意后,在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核定的分行长期借款计划内,办理借款手续。

第六条 总分行借款的归还与展期

一、基数借款不再办理展期手续。

二、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一律到期归还,不予展期,逾期不还的执行罚息利率。

三、短期借款不得提前还款。基数借款和借款期限满三个月的长期借款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部分仍按原合同利率执行。

四、分行提前还款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填写“中国银行提前还款通知书”(格式附后),传真到总行资金部资金业务处。

如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归还。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适用于在此日期之前发生的总分行借款业务。以前规定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总行资金部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银行总分行借款申请表(略)

 2.中国银行提前还款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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