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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实施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期货业协会【发文字号】中期协字[2002]26号【发布日期】2002.04.24【实施日期】2002.04.24

各有关单位:

今年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已向社会全面放开。为适应新的持证人员分布形势,加强对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我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行业启用执业证书,实施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会对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所颁发的证书分为非执业人员持有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蓝色封皮、单页内芯,以下简称“非执业证书”)和执业人员所持有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红色封皮、多页内芯,以下简称“执业证书”),两种证书样本可参见协会网站。

二、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规定的科目,但未在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从业的人员,可依据有关程序申请非执业证书;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且在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从业的人员,可依据有关程序申请执业证书。

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第四条所规定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执业证书。

四、取得非执业证书的人员具有在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申请从业的资格,但非执业证书不作为持有者从事期货业务的执业证明。

非执业证书持有者到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从业,应当通过该机构向我会申请换领执业证书,同时缴回非执业证书。

非执业证书持有者连续3年未从事期货业务,根据《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该证书失效,由我会予以注销。

五、执业证书持有者具有在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从业的资格,执业证书是该证书持有者从事期货业务的执业证明。

执业证书持有者必须参加我会年检。凡不参加年检或者不符合年检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未通过年检的执业证书自我会公布之日起失效。

执业证书持有者应按规定向我会从业人员数据库申报个人详细资料,并按照《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对个人从业变化情况进行申报和备案。如未申报备案或未如实申报,我会将不予进行年检及换领证书。

六、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2000年版)目前继续有效,持有该证书并在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从业的人员应由所在机构向我会代理申请换领执业证书,换领时间另行通知。

七、通知涉及的有关具体程序将另行规定。

八、本通知由我会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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