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期货投资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应载明客户和期货公司的相关信息。
二、合同应载明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方式、内容等。
提供风险管理顾问服务的,应载明服务的范围、总体目标、客户对咨询建议的要求等内容。
三、合同应载明客户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客户声明已阅读并理解《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期货投资咨询客户须知》和期货投资咨询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客户保证提供给期货公司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四、合同应约定客户的权利和义务,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权决定是否采纳期货公司的投资咨询建议,并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主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自行承担期货投资风险和全部损失;
(二)应当配合期货公司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提供符合期货公司要求的相关信息资料和协助;
(三)应当配合期货公司完成客户回访工作;
(四)期货公司提供的投资咨询服务建议仅供客户自身参考使用,未经期货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将该等建议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五)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期货公司支付服务报酬。
五、合同应载明期货公司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二)已提示客户阅读并理解《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期货投资咨询客户须知》和期货投资咨询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咨询建议,仅供客户参考,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作出获利或不受损失的保证,不以任何方式承担客户的投资损失;
(四)公司及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不得利用期货投资咨询从事或变相从事期货委托理财活动。
六、合同应约定期货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投资咨询服务便利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三)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全面了解客户情况,要求客户提供与其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提供风险管理顾问服务的,应当定期评估风险管理服务效果和客户反馈意见;
(五)提供研究分析服务的,应当注明相关信息资料的来源,说明研究分析报告的局限性,揭示相关风险;
(六)提供交易咨询服务的,应当向客户明示有无利益冲突,提示潜在的市场变化和投资风险,不就市场行情作出确定性判断;
(七)未经客户书面同意,不得泄漏在开展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客户非公开资料、信息,但监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披露和公开的除外;
(八)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服务报酬。
七、以软件、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或者具有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向客户说明相关软件、终端设备的基本功能、揭示使用风险和局限性,说明数据信息来源,不得对软件、终端设备的使用价值或功能作出虚假、误导性宣传。
八、合同应当约定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建议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事宜。
九、合同应约定服务报酬的计算及支付等事宜。
十、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
十一、合同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合同应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终止等事项。
十三、合同应明确载明“客户和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由期货公司保证客户期货投资收益、承担或分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