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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和关联人收购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0.12.05【实施日期】2000.12.05【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各上市公司:

最近出现多起上市公司用大量资金向关联人收购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为了规范此类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在进行此类关联交易时,应当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的各项要求,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报告应当至少对以下两方面发表意见:

1、对该无形资产历年形成中关联双方的贡献进行量化分析,确定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分摊比例;

2、对此次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发表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财务顾问报告中声明自身的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此次关联交易是否公允、财务顾问是否独立发表意见,同时还应当至少披露如下事项:

1、此次交易前公司与关联方有偿使用此无形资产的协议情况等;

2、此次交易完成后,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及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的影响(用前三年与未来三年对比的方式,披露该项交易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特别是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3、此次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的对方是否继续使用该无形资产;如果继续使用,还应当披露有关协议。

三、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报刊上披露评估报告的摘要内容,至少包括评估标的、范围、方法、关键结论或建议等,此外,还应当将评估报告全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如果评估报告内容涉及商业机密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披露该部分的内容。

四、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以上要求报送有关文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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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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