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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退休职工疗养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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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文字号】[80]险字442号【发布日期】1980.07.10【实施日期】1980.07.10【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今转去包头钢铁公司工会询问退休职工是否可以享受疗养的问题,请你们处理。我们认为职工疗养院(所)原则上只收在职职工疗养。但对因工残废和患职业病的退休职工以及个别退休职工患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介绍需要去疗养的,如果企业行政认为必要派送退休职工,又能负担其疗养所需经费时,疗养院亦可按特殊情况予以照顾收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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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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