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发文字号】银登字〔2021〕10号【发布日期】2021.05.08【实施日期】2021.05.08【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账户(以下简称“信贷流转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与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的机构、产品及银登中心认可的其他主体(以下统称为“参与主体”)均可在银登中心申请开户并适用于本规则。
机构包括法人机构、法人分支机构及非法人组织;产品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他产品。
第三条 本规则中的信贷流转账户系指参与主体在银登中心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办理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开立的业务账户,包括资产账户和资金账户。
资产账户系指参与主体开立的用以登记其所持有流转标的相关信息的电子簿记账户。
资金账户系指参与主体开立的用于办理流转标的资金结算、付息兑付等相关事项的电子账户。
第四条 根据参与主体类型不同,信贷流转账户分为自营账户和产品账户两类。
机构开展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的,应当申请开立自营账户;产品开展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的,应当申请开立产品账户,并由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
第五条 参与主体使用信贷流转账户开展业务的,应当指定可登录业务系统进行操作的人员,包括管理员和操作员,统称为用户。管理员负责信贷流转账户日常管理及维护;操作员由管理员创建和管理,可在管理员授权范围内使用信贷流转账户进行具体业务操作。
第六条 参与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银登中心业务规定及本规则的要求,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银登中心实名开立信贷流转账户,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贷流转账户开立
第七条 参与主体申请开立信贷流转账户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律师
(一)金融机构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业务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3.银登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开立信贷流转账户的,须经总行或总部授权。
(二)非金融机构
除满足本条规定(一)1-3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持续经营不少于1年;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产品
1.产品设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定,并已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获得批准或完成备案;
2.产品募集资金来源及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3.产品已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机构进行独立托管,托管机构应当对委托人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4.银登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境外机构或境外机构发行的产品申请开立信贷流转账户的,还应当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参与主体申请开立信贷流转账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金融机构
1.《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参与者信息表》;
2.《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主协议》签署页;
3.《信贷资产流转货银对付结算协议》签署页;
4.《结算应急业务密押备案表》;
5.相关预留印鉴卡;
6.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7.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8.银登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2、3项材料若由授权代表签字的,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表的授权文件。
分支机构开户还应提交由总行或总部出具的《分支机构开户授权书》,若总行或总部已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分支机构开户无需另行提交。
(二)非金融机构
1.《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参与者信息表》;
2.《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主协议》签署页;
3.《信贷资产流转货银对付结算协议》签署页;
4.《结算应急业务密押备案表》;
5.相关预留印鉴卡;
6.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7.银登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2、3项材料若由授权代表签字的,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表的授权文件。
(三)产品
1.《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参与者信息表》;
2.经投资管理人有效签署的《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主协议》签署页;
3.经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有效签署的《信贷资产流转货银对付结算协议》签署页;
4.《结算应急业务密押备案表》;
5.相关预留印鉴卡;
6.产品已向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报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同意设立该产品的批复复印件(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7.投资管理人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8.银登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投资管理人已签署上述第2项材料的,开立产品账户时无需另行提交。
上述2、3项材料若由授权代表签字的,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表的授权文件。
投资管理人可向银登中心提交《投资管理人预留印鉴授权书》。在授权书有效范围内,投资管理人为所管理的产品办理信贷流转账户相关业务的,可使用所授权预留印鉴。
第十条 参与主体应当至少于开展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前5个工作日,通过业务系统或银登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开户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信贷流转账户开立完成的,参与主体可登录业务系统查询账户相关信息及预留印鉴。
第三章 信贷流转账户存续管理
第十二条 信贷流转账户存续期间,参与主体应对账户信息及状态进行维护,视实际情况或业务需要办理账户信息变更、账户暂停及恢复等业务。
第十三条 信贷流转账户基本信息、管理员信息、资金汇路信息、预留印鉴等发生变更的,参与主体应当按银登中心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参与主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登中心可对信贷流转账户进行暂停处理:
(一)主动申请暂停信贷流转账户;
(二)未按银登中心有关收费规定如期缴纳相关费用;
(三)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
(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银登中心有关规定;
(五)监管部门要求对信贷流转账户进行暂停处理;
(六)银登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与主体主动申请暂停信贷流转账户的,应当向银登中心提交《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业务账户暂停申请单》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发生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情形导致信贷流转账户暂停的,参与主体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向银登中心申请恢复;发生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导致信贷流转账户暂停的,参与主体及时缴清所欠费用后可向银登中心申请恢复;发生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三)至(五)项所列情形导致信贷流转账户暂停的,银登中心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办理账户恢复。
参与主体申请恢复信贷流转账户的,应当向银登中心提交《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业务账户恢复申请单》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 参与主体申请办理上述业务的,应当通过业务系统或银登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参与主体应当按要求缴纳信贷流转账户相关费用,具体要求按照银登中心有关收费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贷流转账户注销
第十八条 参与主体可根据业务需要向银登中心申请注销信贷流转账户。
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的,应当及时向银登中心申请注销信贷流转账户。未及时办理注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后果。
第十九条 参与主体申请注销资产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账户内余额为零;
(二)在银登中心没有未完成的业务;
(三)已缴清银登中心各项费用;
(四)银登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参与主体申请办理信贷流转账户注销业务的,应当通过业务系统或银登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业务账户注销申请单》申请销户。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主体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银登中心可按监管部门要求注销其信贷流转账户。
第五章 数字证书
第二十二条 数字证书系指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颁发的、用以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用户登录业务系统的,应当使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验证。用户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信贷流转账户所进行的操作,即视为已获得一切必要合法授权后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由机构承担。律师
第二十三条 数字证书以机构为单位进行申请,每个机构可申请多张数字证书,同一机构所有证书具有相同功能。产品应当使用投资管理人数字证书开展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向银登中心提交《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数字证书业务申请单》办理数字证书新增、冻结或注销。
第二十五条 数字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过期的,应当及时向银登中心申请更新。
第二十六条 机构应当对数字证书妥善管理,及时更新、审慎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机构出租、出借或转让数字证书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机构承担。数字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联系银登中心办理冻结或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参与主体因不当或违规使用信贷流转账户给其他参与主体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银登中心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市场通报、暂停业务等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银登中心将及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涉及业务申请材料及详细办理流程,可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下载,并按照银登中心相关账户业务指南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银登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业务账户开销户规程》(银登字〔2019〕3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