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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发文字号】中施企协字﹝2021﹞25号【发布日期】2021.04.08【实施日期】2021.04.08【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型国家、世界科技强国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于2006年10月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设立。

第三条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含:

(一)工程建设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杰出成就奖;

(三)工程建设科学技术青年创新奖;

(四)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

(五)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本奖项旨在提高工程建设行业在工程管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装备、建筑材料等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和行业的重大战略需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先进性、实用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融合性、效益性、可推广性。

第六条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律师

第八条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负责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评选活动,承担审定和奖励工作。科委下设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专家委员会负责奖项的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九条 工程建设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并在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工程建设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条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杰出成就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及工程管理领域有重要贡献,并对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的;

(二)在科技创新管理、 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杰出成就奖不分等级。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青年创新奖授予未满4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

(一)在应用技术研究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对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一定促进作用的;

(二)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青年创新奖不分等级。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在工程建设中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

每个奖种的特等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项,一等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该奖种奖励项目总数的15%。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2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各行业工程建设协会、学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

(三)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工程建设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专家提名限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八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有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技术发明奖、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提名项目,提名材料中应提供3名及以上院士或熟悉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名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 “优中选优”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召开审定会议,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奖励建议,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结果,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网站上进行为期十五个自然日的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经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会议批准后,正式确定为“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获奖者。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在授奖前应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印发奖励决定,召开奖励大会并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奖牌、奖金。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评审细则、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律师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科委办公室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宣传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三十二条 禁止使用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将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五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的,将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六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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