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21〕59号【发布日期】2021.04.07【实施日期】2021.05.07【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管理,保证公司债券承销质量,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的报价内部约束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的报价内部约束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加强承销报价内部管理。
第五条 承销机构应当在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中明确公司债券项目成本核算方式、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报价形成方式、决策程序、特批程序、留痕与存档方式等内容,并报送协会
第六条 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可以在参考上一年度项目平均成本等因素基础上确定,项目平均成本应当覆盖全业务流程的投入与所有应当计提的摊销。
承销机构报价内部约束线明显有失客观和行业公允的,协会可以建议其按照行业平均值执行。律师
第七条 公司债券项目报价在内部约束线以下的,承销机构应当履行内部特批程序,并在内部特批程序履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当载明低于内部约束线的原因。
第八条 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如有变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九条 协会将在报价低于内部约束线的项目中根据报价高低筛选相应承销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范围不限于报价低于内部约束线的项目。
第十条 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措施,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2021年5月7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