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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第三十七条具体实施问题询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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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会法[2013]2号
上海市律师协会:
你会关于《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第三十七条具体实施问题的询问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第三十七条所述的本市仲裁机构,是指本市依法组建并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上海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并由上海市司法局依法进行仲裁委员会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独立履行仲裁职能。为此,《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第三十七条所述的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3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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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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