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律师同仁:
长期以来,律师出庭着装一直无统一标准。2002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该“办法”出台后饱受争议,最终,该“办法”连同律师袍一起被束之高阁。
律师在法庭中的一举一动,不仅代表个人,更代表全行业甚至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形象。而各类案件中,刑事辩护案件又素来以程序严谨、对抗激烈和社会影响大著称。律师在刑事法庭中的表现,对全行业社会形象的树立尤显重要。
因此,经2012年6月14日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我们在此郑重倡议:在刑事辩护案件中,律师应着律师袍出庭。
辩护律师着律师袍出庭,有助于规范律师仪表,树立律师整体形象;有助于充分体现律师尊重法律、尊重法庭,依照法律行使辩护权利;有助于增加律师自信心,提升律师庭审地位,促进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有助于取得被告人信任,提高辩护质量。
各位同仁,你我深知,法治建设中,律师行业任重而道远。你我携手,共展律师形象,共树行业威信,共扬法治精神,就在此时,就从你我的着装做起。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