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房管局(已变更)【发文字号】[1965]国房局字105号【发布日期】1965.12.03【实施日期】1965.12.0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对尚未进行私房改造的城镇,今后在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的意见:
1、出典房屋不同于出租房屋,如果将出典房屋纳入改造,名义上改的是出典人,实际改了承典人。因此,今后对于出典房屋一般仍应按照典当关系处理。计算出租房屋的改造起点时,只计算其现有的出租房屋,不要将出典房屋作为出租房屋纳入改造。如果这样计算,地富、资本家的出租房屋可以降低改造起点,或者实行无起点改造。
致于地富、资本家在一九五八年八月六日以后,显然为了逃避改造而未经合法手续出典的房屋,群众意见很大的,则不承认其典当关系,原则上应该追回所得典价,对房屋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2、依据上述原则计算,出典人是改造户的,其出典房屋在改造前允许回赎。回赎后出租的,应一并纳入改造,改造前不回赎的,今后不准再行回赎。对这部分典当房屋,可以让承典人找价“作死”,找回的价款交房管部门;如果典价与房价相差不多,可以变典价为买;也可按原付典价折给承典人一部分房屋,另一部分房屋归房管部门;还可以由房管部门出款回赎。
3、承典人典来房屋出租的,如与其他房屋合并计算达到改造起点时,则应一并纳入改造。但在改造以前,应由出典人与承典人进行协商,出典人如愿意回赎,不论其典价是否到期,一律准予回赎。回赎后承典人的出租房屋达不到改造起点时,也不影响对其出租房屋的改造。出典人不愿回赎的,改造后不准再行回赎。
二、对过去将典当房屋纳入改造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1、对已纳入改造的典当房屋,原则上不再变动。
2、典当房屋作为出典人的出租房屋纳入改造后,承典人坚决不同意的,如承典人是劳动人民,又系典房自住,可以将典价折抵承典人的房租,房屋仍作为改造处理;也可以让承典人找价“作死”,找回价款交房管部门,也可以按其原付典价折给承典人一部分房屋。
3、典当房屋因承典人出租而纳入改造后,出典人过去坚决要求回赎自住的,如出典人是劳动人民,并且不是改造房主,准予向房管部门回赎,并酌情让其偿还改造期间的修缮费用。房屋回赎后,不影响对承典人其他出租房屋的改造。今后要求回赎的不再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