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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给上海市人事局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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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民政部【发文字号】[80]民人字第351号【发布日期】1980.04.03【实施日期】1980.04.0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你局1980年2月29日沪人[80]字第16号函悉。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后,我们认为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1955年12月29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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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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