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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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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发文字号】[81]劳总护字37号【发布日期】1981.04.30【实施日期】1981.04.3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你局〔1980〕粤劳薪字第890号《关于纺织工人提前退休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我们调查,纺织企业挡车工陆续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后,其劳动条件已经有了一定的改善;同时,在全国其他企业职工中类似纺织挡车工劳动条件的工种和人数都较多,范围较广,互有影响,是否实行提前退休,有待统一研究。因此,纺织挡车工以暂不实行提前退休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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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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