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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关于企业关、停、并、转后合同、债务纠纷问题处理的复文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83]工商同字第7号【发布日期】1983.08.20【实施日期】1983.08.2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桃江县工商局来信询问,企业关、停、并、转后的合同、债务如何处理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作为法人,可以由有关单位的行政命令而撤销。法人撤销后的债务清偿问题,应当由企业主管单位依照职工工资、国家税收、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的顺序进行处理。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如果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其权利义务应当由变更后的法人接受。如果企业转产,法人资格不变,其合同或者债务仍由原法人负责履行和清偿。企业撤销停产后,由于经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问题,由决定停产或者撤销该企业的主管单位负责处理,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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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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