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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受理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复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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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85]工商裁字第1号【发布日期】1985.01.31【实施日期】1985.01.3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你会(85)闽工商裁字002号函收悉。所称“内联”企业合同是否属经济合同问题,我们认为:国营企业之间、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集体企业之间、国营、集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包括专业户、重点户)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共同集资,联合经营所订立的合同,属于经济合同,应当对它进行管理。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的争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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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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