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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各公司免征所得税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文字号】财税[1986]22号【发布日期】1986.02.28【实施日期】1986.02.2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上海市、辽宁、广东、江苏省财政厅(局)税务局,大连、广州市税务局: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85]福基发字第194号请示。要求对其所属“中国康华实业有限公司”、“康辉旅行社”、“康艺影像公司”、“北京华夏出版社”及其分支机构免征所得税等问题,经研究,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是为残疾人谋福利的,为了支持其“以劳代募”的形式筹集用于残疾人福利事业的资金。决定:

一、对“中国康华实业有限公司”、“康辉旅行社”、“康艺影像公司”、“北京华夏出版社”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从新办之日起免征所得税和免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两年。

二、对各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免征的所得税税款及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必须一律上交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作为基金,免征免缴款项于次年六月三十日前不上交的,即应补征所得税款和补交能交基金。如何集中上交,请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自行制定办法。

免征所得税和免缴能源基金名单

康辉旅行社北京市朝阳区南营房五号

中国康华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单北大街126号

康艺影像公司 北京市东单大街126号

康辉第一旅馆 北京市劲松小区

北京华夏出版社北京市朝阳区劲松长城旅店

《三月风》杂志社 北京市朝阳区劲松长城旅店

上海康华分公司上海市锦江俱乐部58457

大连康华分公司辽宁省大连市五五路41号

广州康华分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宾馆417号

康辉无锡分社 江苏省无锡市青杨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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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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