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88.11.18【实施日期】1988.11.1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平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
你队九月三十日《关于交通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对于请示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驾驶员在行车中因精力不集中造成交通事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法〈研〉发〔1987〕21号)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需要查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具体条款,可以适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三)项中的“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对于单位领导强令驾驶员违章出车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十)项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关于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过往车辆驾驶员不保护现场和擅自改装改型车辆的如何处罚,目前国家尚无明文规定。我局正在起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修改《机动车管理办法》,将考虑这个问题。如果四川省有规定,可按省里规定执行。
三、关于《请示》四、五中所涉及的问题。《教程》、《释义》等出版书籍,是供执法人员和群众学习、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中可以参考,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要求人们遵照执行,请注意区别。如果其内容有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均以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