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中汽摩联字[1992]039号【发布日期】1992.01.27【实施日期】1992.01.2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公安厅、局,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生产企业: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是专供下肢残疾的人单人乘用的代步工具。为保障残疾人的交通安全,交通法规规定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按非机动车管理,设计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但是,目前有些企业制造和投入市场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动力和速度明显超过规定标准,有的还增设货厢,改制双排座位等。这不仅严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给残疾人驾驶这种车辆带来困难,增加了不安全的隐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为确保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中汽总公司和公安部将联合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目录管理办法。列入目录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方准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销售,并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二、申请列入目录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只有一个供驾驶员乘坐的固定座椅;
2.没有载货的货厢或货架,但允许有存放驾驶员随身携带物品的货筐或货箱;
3.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
4.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
5.车辆外廓尺寸:长不超过2米,宽不超过0.8米,且上下方便;
6.转向操纵系统和制动器灵敏、有效,有驻车制动装置;
7.前照灯、转向灯、示宽灯、制动灯、牌照灯、后视镜、嗽叭等安全设施应符合要求。
三、各生产企业在设计、生产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产品时,要充分考虑安全性,出厂产品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对现生产的各种不符合要求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要停止生产或尽快采取措施予以改造。为给企业留有充分的准备时间,目录管理办法暂定在一九九二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目录发布后,凡没有列入目录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不予核发牌证,不准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申请列入目录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新产品定型鉴定须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已经进行过定型鉴定的老产品,也应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审核确认。
五、目录申报的程序及管理参照摩托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的管理办法办理,具体安排和要求,将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