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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民政部、国家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更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文字号】[90]建标字第258号【发布日期】1990.05.24【实施日期】1990.05.24【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工局)、计(经)委、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自《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颁发以来,各大城市已不同程度地贯彻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果。1990年4月2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建设部、民政部在北京召开了《规范》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国家计委、科委、铁道部、中国民航局、北京市政、规划等有关单位及首都新闻界同志参加了座谈。

会议认为,我国有5000多万残疾人,影响到全国近五分之一的家庭和数以亿计的亲属,做好残疾人工作,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中采取方便残疾人的措施,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基本条件,必须予以重视。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就贯彻执行本规范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新建的城市道路,以及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大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中的重要公共建筑,必须执行本规范;

二、上述城市中原有的道路、重要公共建筑,应按照本规范有步骤地予以改建;

三、在中小城镇中,凡有条件的,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应积极推行本规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将这项工作纳入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计划中去,进行统筹安排。各地尚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请各地建委(建设厅)将实施本规范的情况、经验和问题等,于每年年末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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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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