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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关于法院判决、裁定的车辆能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交管[1992]156号【发布日期】1992.09.09【实施日期】1992.09.0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你总队《关于法院裁决车辆能否落籍的请示》(〔1992〕吉公交字第2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经济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判决或裁定车辆所有权转移,其判决书或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证明车辆所有权转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车辆应该有合格的注册登记档案)。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为当事人办理变更、转出、转入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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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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