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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机动车夜间会车时远近光灯使用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交管办[91]2号【发布日期】1991.02.26【实施日期】1991.02.2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宜昌地区粮食局汽车队:

你队一月二十五日来信询问机动车夜间会车时使用远、近光灯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机动车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会车时,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直至会车结束。在此过程中不准交替使用远、近光灯和大、小灯。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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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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